广西“一号传销大案”开庭审理
2013-09-09 11:07:30
9月8日开始审理“1.18”组织、领导传销系列案第一案,被告人李永兵等46人出庭受审。吴珺 摄
     中国法院网讯 (兰岚)  9月8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1.18”组织、领导传销系列案。该系列案共有118名被告人,整个传销体系涉及千余人,人员涉及新疆、安徽、四川、山东、甘肃等多个省份,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在侦查阶段被广西公安厅列为“广西一号传销大案”和“2012年全区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一号要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据悉,该系列案分为三个案件进行审理,庭审时间预计将持续11天。8日当日开始审理的第一案是被告人李永兵等46人组织、领导传销一案。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人自2008年、2009年起在南宁市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纯资本运作”组织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纳38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入门费,并依照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予以瓜分,从而获得非法收益,以此种方式开展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下线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并通过“五级三晋制”对伞下人员进行分类管理。该传销组织根据组织成员及其伞下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将组织成员进行层级排位(即: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并规定低级别晋升高级别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被告人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人自加入南宁市“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该组织成员后,积极发展下线,伞下人员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担任该传销组织体系老总。另有其他被告人担任该传销组织体系大经理,在“资本运作”行业内负责给新人讲工作、订学习,负责学习、自律、安全、保密工作,对伞下人员进行管理,起到上传下达的组织、协调作用。

  公诉机关认为,在“1.18”组织、领导传销系列案中,各被告人以“纯资本运作”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与社会秩序。各被告人同属一个传销大体系,整个传销组织成员超过1900人且层级在40级以上,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依法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118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的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近300人旁听了庭审。

  目前该系列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希望广大群众通过该案件,增强辨别传销的能力,在发现这种传销活动时要及时举报,遏制传销违法犯罪蔓延,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另外,奉劝这些参与传销的人员,警惕被犯罪分子的“欺骗火柴”点燃人性里的“贪婪干柴”。要及时终止违法犯罪行为,不要轻信任何“一夜暴富”的神话。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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