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出事故 弃车逃逸法院判双方均担责
2013-12-11 09:59: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周口频道 | 作者:邹鹏举 张继超
  12月10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其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甲医疗费等共计120000元;张乙于该判决生效后十内内赔偿张甲剩余医疗费、剩余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94903.86元的50%,即47451.93元。

  2013年5月11日20时45分,张甲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从扶沟县城关镇东大桥路道路西侧出来上路时,张乙驾驶豫PXXXXX号小型客车沿城关镇东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躲避不及,二车相撞后造成张甲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张乙弃车逃离现场。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乙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乙向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异议,要求复核,后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张甲与张乙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张甲在扶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2天,花去医疗费30476.32元,期间在扶沟县脑胸外科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1804.31元,在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三次住院康复治疗花去医疗费共计31072.85元,在大李庄卫生院门诊及医药花费186.5元。后张甲经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面部后续治疗费费用评估为贰万元左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90日,花去鉴定费2400元。张甲为农业户口,其兄妹四人,有儿女两个。事故发生后张乙共向张甲及家属支付31500元医疗费。张乙的豫PXXXXX车辆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1年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为6604.03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319.95元。

  扶沟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并造成伤害的,侵权人依法应予赔偿。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本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双方责任划分明确,对张乙辩称事实不清,是非不明,责任待定的辩称不予采信,且其至今未向法庭提交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证据。张乙的豫PXXXXX车辆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对张甲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张乙按责任予以赔偿。故对张甲要求张乙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张甲误工费,因其提供有在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班,月工资5000元的证明,张乙及保险公司辩称现在工地都是天工,没有月工,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辩称该院不予采信,张甲误工费应按5000元每月计算。对其护理费要求按居民服务业22438元作为计算标准,张甲未提供对其护理人员从事服务行业,对此诉请该院不予支持,亦应按农村居民纯收入6604.03元作为标准计算其护理费用。对张甲要求的交通住宿费5000元,因其所提供的车票大部分均为连号,住宿票据亦是娱乐服务业票据,考虑其往返郑州看病住宿实际情况,酌情支持3000元为宜。对张甲要求的精神抚慰金40000元过高,根据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和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可酌情按15000元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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