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股东签订协议 诉至法院被依法驳回
2013-12-26 15:09:03
     中国法院网讯 (毛伟)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能以股东身份与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原告温州市哈特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2年3月,温州市哈特机械有限公司与公司股东曾松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曾松将持有的温州市哈特机械有限公司20%股权作价转让给温州市哈特机械有限公司,曾松协助温州市哈特机械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后曾松未协助公司变更登记手续。温州市哈特机械公司遂将曾松告上法庭,要求履行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温州市哈特机械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不能作为公司股东与公司的其他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故原告温州市哈特机械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曾松依照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遂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做出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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