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维权获10万违约金
2014-01-06 15:12:09
     中国法院网讯 (毛伟)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因为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违约方被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达成了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由被告性返还原告预付款25万元及支付10万元违约金的调解协议。

  潘海于2011年12月30日与徐高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徐高将其在江西灿海农产品有限公司拥有的股权,以2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潘海,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潘海要向徐高支付25万元预付款,徐高在收到该笔款项的四个月内办好土地使用权证在灿海公司名下,并一个星期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如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好,则需要在5日内退还预付款25万元;如一方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可以变更和解除协议。协议签订后,潘海依约向徐高支付了25万元预付款,但徐高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把土地使用权证办到灿海公司名下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潘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25万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过主审法院的释法析理,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孙剑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