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结案均衡度质效指标违反审判规律问题
2014-04-02 15:23: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丽 张延波
  最高人民法院在《结案均衡度指标的理解与适用》中指出,“提倡均衡结案,具有提高审判效率和提高审判质量两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方面,能通过引导月度均衡结案,及时审理案件,避免案件久拖不决,越积越多。另一方面,各月均衡结案能有效防止季末和年底突击结案,从而避免因搞突击、赶时间而出现的低调解率、低服判息诉率、高申诉率等不利情况”。可知,设置结案均衡度质效的目的在于避免案件久拖不决,防止季末和年底突击结案。

  但是,由于结案均衡度是以结案数为数据标识,在目前普遍以审判质效目标为审判导向的情况下,一些被考核部门为追求高均衡度,出现了以下违背审判规律现象应予以重视:

  一是各被评价对象为达到结案数的相对稳定,在统计月截止前后应结不结,人为操作结案数。

  二是在收案数起伏较大时带来结案较大起伏,结案均衡度会较低。这种情形下结案数作为数据评价结案均衡度,会造成业务庭追求高结案均衡度低结案率的情形。

  三是刑事案件收案数受公诉机关起诉等限制,为完成均衡度目标,无奈之下动员公诉机关快起诉以增大结案数,造成不好影响。

  为此,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建议:

  一是改变以结案数为数据标识的结案均衡度计算模式。建议以每月结案率为数据标识来计算结案均衡度,从而在每月收案不均衡情况下实现动态均衡。

  二是可考虑进行阶段性结案均衡度考核。设置结案均衡度指标的目的在于防止季末和年底突击结案,为此可考虑单独对年末年初的审判质效进行阶段性均衡度考核,而不是在全年进行逐月考核。

  三是加强审限、平均审理指数目标监控,适当时机取消结案均衡度质效目标。加强对审限、平均审理指数的监控,同样可以实现设置结案均衡度的目的,故可在适当时机取消结案均衡度的质效目标,从而防止被考核部门盲目追求结案均衡度带来的负面影响。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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