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司法仪式构建与法律信仰
2014-05-05 10:07: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丁健永
  西方有着传统的司法仪式以及法律信仰的文化,而这些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文章简述了司法仪式的来源和范畴,指出司法仪式对于司法活动的进行、公正合理判决的作出、判决的执行以及法律信仰的树立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中国构建法治社会,首先要构建法律信仰的文化底蕴,而构建法律信仰,关键在于对法律的尊重,这可以从构建中国的司法仪式开始。

  一、司法仪式来源及范畴

  在英国和其他的西方国家,法庭之上的仪式都是非常发达的。在英国以及英联邦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法庭之上的法官和律师都穿着黑色长袍,法官头上会戴着一个披肩假发,律师戴着小假发,法官手中握着标志性的法锤,开庭时会先敲三下,休庭时再敲三下,法官一般高坐中间,原告、被告分坐法官两边。开庭之前,身着正装的书记员总会不厌其烦的核实当事人身份和宣读法庭纪律;法官进入法庭和退出法庭时,全体人员必须起立致敬;证人出庭作证前,必须要手按《圣经》,立誓其所言非虚。这些场面和我们平常所处的环境很不一样,给人一种非常礼仪化的感觉,让人留下极为深刻的印象。但这些仪式从何而来?到底哪些行为和事物属于司法仪式的范畴?

  (一)西方司法仪式的来源

  学过外国法制史,我们不难了解到这些仪式来源于传统宗教仪式。在西方传统中,宗教与法律很好的融合在了一起。西方的宗教经典中不乏法律的叙述,而历代的法律中又充斥了宗教的观念。宗教为法律提供了基本的价值观念,古老的正义、公平、平等观念无不来自于宗教。同时,宗教又保证了人对法律的信仰。西方有句格言“国王在一切臣民之上,但在法律和上帝之下”,把法律和上帝放在同一等级,从而使法律真正成为了整个社会的约束力量。

  而上文中提到的仪式也无不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宗教活动中往往会通过繁冗复杂的仪式,借助神的名义来确立某种意志或行为的正当性,来使信徒们顺从。最初的法律裁判也都是假借神的名义,使裁判本身为人所信服,故繁琐的而极具特色的宗教仪式被自然地运用到裁判案件的过程当中。在雅典城邦时代,所有经法官签字的判决书都要放在赫斯提神坛上;在古罗马,任何审判都要求有占卜官在场;在中世纪,更是把神明裁判的法律仪式发展到了极致。

  如今,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早已摆脱宗教的束缚,成为一门独立而庞大的学科。法律裁判的效力也无须再以神的名义为支撑,许多宗教意义极强的仪式也早已在法庭审判中消失。一些仪式虽得以保留,但也早已失去了宗教的色彩,并被赋予了法治特有的含义。但抚开历史的尘埃,我们仍能隐约看到宗教仪式的影子。

  (二)司法仪式的范畴

  庄严的法袍、卷曲的假发以及敲击的法锤由于其鲜明的特征,很容易被归于司法仪式的范畴,但司法仪式的范畴却远不止这些,司法仪式是由一系列的象征符号构建起来的,从视觉形式到听觉形式;从独特的服饰到法庭中人们的言行;从法庭布局到按布就搬的审判程序,都是司法仪式的不同表现形式。司法仪式按照构成符号的形式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1)物质形式的符号,如器具、服饰、发饰、建筑物等;(2)行为形式的符号,如动作、手势、行动等;(3)语言和声音形式的符号,如朗诵、器物敲击声、口语或文字等形式。所有这些共同构成了司法仪式的结构。

  二、司法仪式的意义

  我们知道,司法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通过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运用,对于具体案件得出正当合理的判决。这些目标似乎并不能通过敲法锤、戴假发这些手段来实现,明确的法律、公正中立的司法者才是寻求公正判决的必要因素,况且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法律裁判的效力在现代社会中也根本无须再依靠宗教的力量来保障,司法仪式似乎并没有太多的价值可言。其实不然,司法仪式对于司法活动的进行、公正合理判决的作出、判决的执行以及法律信仰的树立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司法仪式可以营造神圣性。众所周知,法官在社会生活中承担着重大的社会责任,而司法活动也承担着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的巨大使命,它不仅可以决定巨额财产归属,甚至操纵着生杀的大权,如此特别的权力无疑应该交由一群特别的人来行使。美国的英雄文化中提倡,能力越大责任就越大,所以在漫威和DC的漫画世界中,承担救死扶伤、拯救人类使命的超级英雄们,要么穿着胸前印着大大S的紧身衣,要么脸戴头套、行踪鬼异,这些超级英雄们不仅需要超凡脱俗的能力,也需要与众不同的装扮。同样,行使如此重要的司法权力的法官们,不仅需要卓尔不凡的学识,也需要特别的司法仪式进行包装。特别的仪式不仅会让法官强烈意识到其工作的特殊性,从而认真对待;同时,也让其他人对司法活动有强烈的期望。

  其次,司法仪式可以体现司法的权威性。司法活动不同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显著特征之一在于其权威性,而这种权威性正是通过庄严的司法仪式,形象的表现出来。这种通过司法仪式所体现出的司法权威正是裁判得以遵守、法律得以施行的重要保障。

  第三,司法仪式具有屏障意义。 所谓“屏障”,就是要阻隔法律与世俗的种种联系。的确法袍质地轻薄、法槌的声音也传不出百米,但是在形象意义上,却无形中造就了法庭与世俗社会的距离感,使得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及案外其他人等世俗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与案件当事人在庭外私下接触;法袍加身、法锤敲响同时也能让法官产生职业的神圣感、认同感、自豪感,促使其秉持正义,不屈从任何权力和利益,只臣服于法律,尽可能的保障法官的中立性。司法仪式的运行正是为了让法官从世俗走上神圣的法庭,使其以超然、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去行使司法职能。

  第四,司法仪式具有诉讼法上的意义同样不可乎视。每一条看似繁琐的诉讼程序的规定,其实都是在保证着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代表着不同环节程序的司法仪式有助于警醒法官自觉遵守诉讼程序而不是妄自简化,更有助于诉讼参与人尊重诉讼程序、正当的行使实体权利。

  第五,司法仪式所带来的剧场意义。司法仪式有别于日常生活中的其他任何活动,这使得庭审的进行有一种“舞台”的感觉。法官的作用并不仅仅是审理一个个案件,维护一个个的权利,他们还要给全体“观众 ”——即所有民众提供法律正义的形象,而司法仪式是展现正义的重要方式。在任何社会中,司法都是一种正义的符号,它不仅是实用的,还是符号化的,一个社会中一般人民如何去理解什么是法律上的正义,什么是国家倡导的东西,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靠领导人的说辞或制定的法律,人民感受法律、感受正义最重要的是自己或亲朋好友遇上案件时,法官在举手投足之间是否真正体现了这种正义的风范。正义的判决固然重要,对正义的展现也绝对不可乎视。而司法仪式正是展现正义的重要方式。

  最后,司法仪式还具有维护传统的意义。从宗教仪式中诞生的司法仪式有着悠久的历史,对其每一次实施都提醒着法官们必须要维护一个法律的悠久传统。不同的行业对社会变革的看法不尽相同,有的行业喜欢变革,喜欢进步。比如,文学家很喜欢社会动荡,诗歌也往往不会因歌舞升平而千古流传。但是法律这个行业却偏向保守、稳定,千方百计的维护既定价值。可以说,今天所说的“法治”之所以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向往,是因为它最大的好处是让我们受到某种过去的规则的制约。“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要求法官每遇到一个案件,都要回头看,看过去发生的种种,看有没有法律规定。形式化和程序化的司法仪式在庭审中不断的重复,无疑是对传统的最好维护。

  三、司法仪式构建与法律信仰

  我国自古以来就缺乏法庭仪式的传统和对法律的信仰。在西方文明孕育法治的过程中,我们的祖先独辟蹊径, 以一个“礼 ”字治理社会三千年,但历史的发展最终也把我们逼上法治这条路“不归路”,我们不得不以法治来安邦立国。尽管自恢复司法制度以来,我国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几千年以来,在人们心中留存的对权力的推崇和对人情事故的依赖,依旧让法治社会和法律信仰的建设举步维艰。缺乏法律信仰的法律制度,无异于缺少灵魂的躯壳,少了法律信仰的支持,法律制度的躯壳也终将会腐烂,如何使中国的司法制度走上良性循环,真正得到民众的拥戴,为这副躯壳找到安放灵魂的方法,这是我们今天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

  笔者认为司法仪式的构建是树立法律信仰的有效方法之一。仪式性的活动,对于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往往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心理学家菲利浦·津巴多曾在斯坦福进行过一个非常有名的心理学实验,他将学校里一栋教学楼改装布置成为一个十分逼真的监狱,挑选一些品性优良的学生们作为志愿者,并将其随机分为囚犯和狱警两类,作为囚犯的志愿者经由一个非常逼真的逮捕过程抓捕入狱,然后关上两个礼拜,以考验该种环境对人的影响。实验结果非常骇人,在不到两周的时间内,这些原本纯真的大学生们,扮演囚犯的适应了囚犯,而扮演狱警的则变成了魔鬼般的狱警。在这个过程中,仪式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囚犯进到监狱后,都要赤裸身体接受检查,然后换上囚犯的制服,并接受一个取代原来名字的号码,狱警们每天都会要求囚犯们不断报出自己的号码,狱警们则被要求穿上制服,戴上别人看不到他眼神的太阳眼镜。正是由于这些仪式性的服饰、场景布置以及不断重复程序,让这些志愿者的心理和行为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最终全心身地接受了分配的角色。由此可见,仪式将会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产生多么巨大的影响。同样,只要我们在保证司法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给予司法仪式充分的重视,司法仪式也同样会对民众的心理和行为产生影响,法律信仰也将会在这个过程中逐渐树立。

  我们不难发现,司法仪式不仅对于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裁判结论的合理作出、裁判的最终执行和法律文化的普及有这积极意义,对法律信仰的树立也有着深远的影响。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良好的司法活动,而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与司法仪式的建设则是分不开的。

  四、我国司法仪式构建的现状

  自恢复司法制度以来,我国逐渐地意识到了军警式、纠察式的司法仪式都是乱世之举,在一个稳定的社会中,只有稳定的司法仪式才能真正达到法治社会的目标。40多年以来,我国司法仪式方面的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引进西方的法袍,改换了法官的服装。2008年1月8日,公布了《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正式确定了法槌的使用和规范。

  尽管我们在司法仪式建设上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长久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重实质轻形式的思想观念一时仍难以根本改变,司法活动中忽视司法仪式的行为仍然比比皆是。办公室审案、合议庭人员不整、陪审员庭审打瞌睡的情况见怪不怪,甚至有的法官还主动要到饭店边吃边审,视司法仪式于无物。如此处理的案件,即使最后判决公正,无论胜诉方或败诉方相信都不再会将将法官视为公正的化身,或将法庭视为神圣的殿堂,随之逝去的必定还有对法律的信仰。

  小结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环境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司法活动中,对于法庭秩序的需求、对于司法独立的需求、对于法律形象的需求,都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我们应当敢于吸收外来先进制度,重视自身特点的司法仪式的培养,改变重实质轻形式的观念。我国法治建设必将朝向一个更加民主、自由、开放、多元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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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

  (作者单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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