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遗产
2014-05-05 10:37: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许磊 郑磊
  案情

  2013年6月21日22时许,陈某驾驶载王某的重型普通半挂车沿21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414KM﹢300M处时,驶入对行车道,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失火,致三人当场死亡,后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王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的继承人将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和张某及陈某的继承人起诉到法院,请求双方赔偿其损失650 764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主张应将死者张某和陈某的的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予以处理,来赔偿原告方的损失。

  分歧

  对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来处理,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的一种赔偿项目,是财产性的赔偿,属于遗产,所以原告可以主张用死亡赔偿金来赔偿损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死者亲属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原告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赔偿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遗产的含义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从《继承法》中可以明显看出,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含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内。

  其次,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来看。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而遗产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经存在的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公民死亡前并不存在,其并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正是由于其不属于死者遗产,债权人不能对死亡赔偿金主张权利。

  最后,死亡赔偿金并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虽然两者都是因为公民死亡才产生,但死亡赔偿金是在公民死亡后才产生的,并不属于公民的遗留财产。针对遗产,公民可以在生前立遗嘱予以处理,但是公民在生前无法也不能立遗嘱处理自己的死亡赔偿金。

  总之,死亡赔偿金作为加害人赔偿给受害方近亲属的物质性补偿,不应属于遗产,更不能用来偿还受害方生前所欠债务或者税收。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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