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属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4-06-20 10:30: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马宇航 牛珺
  【案情】

  被告人王某在C市火车站地摊以60元购买名为“常某、邬某某、龙某某”三张身份证后,于2013年11月6日上午,以C市常某的身份证在南阳市邮政储蓄所办理了卡号为6210985151009951970的银行卡;以W市邬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卡号为621098513101299067、6201985131012992542、6228480978338533877三张银行卡。11月6日下午14时许,王某在N市建设银行要求以常某的身份证再次办理银行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举报后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搜出一张卡号为6228482398430425971农行卡、一张卡号为6222021718011646292工商银行卡及常某、邬某某、龙某某的身份证。经查,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中没有常某的个人信息。

  【分歧】

  王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王某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身份办卡,欺骗信用卡办证机关办理了信用卡、意图获取非法利益,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王某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主要妨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但并没有使用信用卡取现金或者消费,其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故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也表现在四种情形:(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可以是其他的目的。

  二、本案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使用过办好的信用卡参与其他的犯罪活动。王某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主要妨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其行为虽然和“冒用他人信用卡”相似,但并没有使用信用卡取现金或者消费,其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故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三、加强法制意识、切实防范涉及信用卡的两种犯罪

  信用卡是当今发展最快的一项金融业务之一,同时具有支付和信贷两种功能,持卡人可用其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还可通过使用信用卡从发卡机构获得一定的贷款,它在一定范围内替代传统现金流通。随着人们对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涉及信用卡的犯罪也越来越多。基层法院审理的涉及信用卡的案件主要是信用卡诈骗罪,其中大部分是持卡人恶意透支,到期未能还款而产生案件。部分持卡人由于轻视,过期未能还款,经银行催告,仍不以为然,认为使用信用卡贷款、消费和普通银行贷款一样,最多是承担民事责任,不会构成犯罪。这些案件的裁判提醒社会公众深化对信用卡的认识,办卡时注意合同约定事项,从而减少这类刑事案件的发生。而本案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要是对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目前尚比较少见。但通过判决,要提醒国家金融机构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加强对相关材料的审查,以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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