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判结合两手抓 公平正义促和谐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工作纪实
2014-07-04 16:55: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位于东北地区南部,辖区面积14.8万平方公里,全省14个市,100个县(市、区),总人口4389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辖17个中级法院,108个基层法院,290个人民法庭,现有法庭审判人员1536人。2005至2013年,全省人民法庭累计审理各类案件858574件。

  2005年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总体部署,辽宁法院始终把人民法庭建设作为推进全省法院审判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紧紧抓住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立足基层审判工作实际,坚持“调判结合两手抓”,不断强化人民法庭的基础性司法功能,努力把人民法庭建设成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基地、实现公平正义的生动课堂、维护辖区稳定的前沿堡垒、服务基层群众的热情窗口,全省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立足基层审判工作实际,树立科学的调判观念

  辽宁法院290个人民法庭中,70.3%地处农村,24.8%处于城乡结合部。虽然部分法庭也受理简单商事和轻微刑事案件,但95%以上仍然是以婚姻家庭、土地承包、民间借贷、损害赔偿为主的传统民事案件。长期以来,诉讼调解始终是基层法庭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全省人民法庭的平均调解率保持在70%左右,少数法庭达到了85%以上。但是在一段时期,由于调解观念的偏差,部分法庭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出现了一些“强调、硬调”、“以拖促调”、“久调不判”的错误做法,产生了一些事实不清,是非不明的“和稀泥”案件,导致调解案件呈现自动履行率下降,申请执行率和申请再审率上升的不良态势。有的当事人违心接受调解后,不满于自身利益受损,戏称基层法官是“泥瓦匠”,基层法庭是“搅拌站”。人民法庭的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受到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针对上述现象,辽宁高院深入研究新时期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变化的新情况,紧密结合基层民事审判工作的一般规律和主要特点,及时提出了以“三个坚持”为主要内容的调判结合新思路,指导全省人民法庭树立科学的调判观念,正确处理调判关系。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坚持积极调解不动摇。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诉讼调解仍然是人民法庭妥善化解基层诉讼矛盾的有效方法和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现阶段虽然出现了一些工作上的偏差,但诉讼调解不仅不能削弱,反而应当在正确观念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强。

  二是坚持依法裁判不动摇。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裁判既是人民法庭的法定职责,也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手段,公正高效的裁判,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有利于弘扬法治精神,有利于树立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依法裁判的工作重点,在于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充分实现司法公正。

  三是坚持调判结合不动摇。妥善审理诉讼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实现“案结事了”,是人民法庭的基本司法功能。基层的民事审判工作,不仅要调解、裁判“两手抓、两手硬”,更要积极探索“调判结合”的新思路、新方法。要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充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切实维护好辖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倡导“能调敢判”,落实公正高效

  现阶段的基层民事案件,不仅数量上大幅度增长,而且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利益诉求也日益复杂多样,审理难度越来越大。相对于繁重的审判任务,人民法庭的审判资源日见紧张,“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2005年以来,辽宁全省人民法庭年人均受理案件141件,丹东大东人民法庭2013年人均结案达到331件。面对严峻形势,为了确保基层民事案件的裁判质量和审判效率,落实好“公正高效”的工作要求,我们采取了以下三项具体措施:

  一是大力推动非诉化解。通过设立“诉调对接”工作站、巡回审判联络点,聘请人民调解员担任司法协理员、特邀调解员等方式,积极构建以人民法庭为中心,连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覆盖整个辖区的基层司法工作网络。矛盾纠纷发生后,首先由人民法庭指导司法协理员、特邀调解员进行诉讼外化解。确实无法化解的,再由协理员、调解员引导来庭诉讼,防止矛盾激化、纠纷失控。2007年开始,本溪市法院系统先后建立了406个“诉调对接”工作站点,聘请了627名司法协理员,每年诉讼外化解民事纠纷1300件以上。

  二是着力强化审前调解。针对法庭案件多为简单传统民事案件的特点,将诉讼调解的工作重心放在立案之后,庭审之前。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先由审判员主持,人民陪审员协助,相关司法协理员、特邀调解员提供配合,“趁热打铁”地开展审前调解工作。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争取即时清结或跟踪监督当事人主动履行;审前调解不成功的,尽快安排时间开庭审理。2013年,全省人民法庭审前调解结案率为19.35%,共有19534件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实现了矛盾化解。

  三是积极推广“一次到庭结案法”。“一次到庭结案法”源自欢喜岭人民法庭的“一次到庭,一小时结案”工作法。主要内容是,在开庭审理前通过阅卷、走访和审前调解充分吃透案情,理清法律关系,摸清当事人诉讼目的和纠纷背景,力争通过一次庭审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在此基础上,仍有调解余地的案件当庭调解,当庭送达调解书。不能调解或当庭调解不成的案件果断裁判,争取当庭宣判。该方法的特色在于“调得快、判得准、效率高”。2013年,辽宁全省人民法庭采用“一次到庭结案法”审结的案件占比78.4%,部分法庭达到了90%以上。

  三、贯彻调判结合,追求“案结事了”

  调解和裁判,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两种方式,各有优势,各有所长,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互相补充的关系,二者统一于实现司法公正的总目标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要求。现阶段,基层人民法庭维护辖区社会大局稳定,促进辖区社会和谐的任务十分艰巨,完成好这一艰巨任务,既不能无原则地“和稀泥”,也不能简单生硬“一判了之”,必须综合运用好调解和裁判两种方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近年来,在贯彻“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方面,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

  一是案件形态细分。将诉讼到法庭的民事案件细分为适合调解的案件、需要调解的案件和适合裁判的案件三种基本形态。针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适合调解的案件,优先调解,快调快结;针对证据条件不好、法律规则缺失、当事人争议激烈的需要调解的案件,重点调解,力争化解;针对案件事实清楚、是非责任分明、当事人缺乏调解意愿的适合裁判的案件,果断裁判,快审快结。2013年,辽宁全省人民法庭调解结案53727件,其中适合调解和需要调解的案件占比90%以上。

  二是以调解辅助裁判。民事纠纷的非诉化解和诉讼调解具有一定或然性,但在调解工作中投入的审判资源不能白白浪费。人民法庭指导非诉化解和主持诉讼调解的过程,同时也是掌握纠纷背景、了解诉讼目的、缓和双方矛盾、疏导当事人心理的过程。调解工作中,主审法官通过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可以将辨法析理做得更深入,可以为案件裁判打下良好基础,即便调解不成,当事人接受裁判结果的比例也会大大提高。以坚持积极调解为前提,辽宁全省人民法庭2013年一审裁判案件上诉率为7.78%,生效案件申请再审率为0.04%,法庭案件服判息诉率为92.2%。

  三是以裁判促进调解。人民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类型化特征比较突出,尤其在土地承包、农房转让、农资和农产品买卖等案件上,具有可比性和参照性的同类型案件比较集中。针对已经提起诉讼的同类型案件,选择几件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公开审理,广泛邀请相关人员旁听庭审,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及时作出示范性判决,强力推进执行,并进行适当宣传。以典型案件的裁判结果作为指导其他同类型纠纷诉讼外化解和诉讼内调解的样板,有效提高了调解的公正性和成功率。辽宁盘锦地区是水稻种植区,农户拖欠稻田供水费用的现象曾经十分普遍,供水单位维权难度很大。驻区法庭与地方党委、政府协调配合,选择典型案件公开审理,公正判决,强力执行,广泛宣传,督促和引导大部分农户主动按规定交纳供水用费,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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