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家药企被拒门外“株连”上千种药品
安徽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被指门槛过高
2014-07-14 10:27:09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范天娇 廉颖婷
  调查动机

  多家大型药企安徽地区负责人向本报反映,多种耳熟能详的低价药和急救药,如速效救心丸、强心针等将在安徽地区“消失”。因为安徽省今年的招标采购方案划出了“有失公允”的红线,将188家药企拒之门外,“株连”了上千种药品。事情真相究竟如何,《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

  在未来至少一年半的时间内,安徽省内居民可能在医院开不到速效救心丸等多种耳熟能详的低价药和急救药了。

  这是因为《2014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对药企在基层医院、县级医院的药品配送率划出“红线”,将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一律“拒之门外”。记者了解到,被屏蔽的药企约有188家,涉及上千种药品。

  “一种药品配送率没达标,就取消企业投标资质,导致企业其他药品遭到‘封杀’。这种‘株连式’做法不仅有失公允,还会导致部分药企失去竞争对手,垄断药价。”一家全国知名大型药企安徽区负责人张华说。

  188家药企因配送率被拒

  今年5月,安徽省药招办牵头制定的《2014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发布。该方案对投标人报名条件作出限制,即2013年全年在安徽省基本药物(含省补充药品)集中采购中,平均配送到位率低于51%,或在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中,平均配送到位率低于61%的生产企业将被取消投标资格(该企业生产的廉价药品及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品种可参与投标)。这样一来,因配送率被清退“出局”的药企约有188家。

  记者采访得知,很多企业2013年配送率低,是因为忙于新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按规定,认证期间企业生产线要全部关停,我们企业一停就是9个月,使得订单没有完成。”上海一家大型药企地区总经理说。

  “配送到位率是入库金额与采购金额比例,可以看出企业在当地的服务情况。造成配送率低有很多客观原因,仅用某一年份的数据‘一刀切’有什么依据,又能说明什么问题?”张华说。

  独家急救药将“消失”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用这句话来形容上海某公司在此次招投标中的遭遇,可谓十分贴切。

  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俗称“强心针”,是这家企业的独家药品,也是国家战略储备药。企业相关负责人黄进告诉记者,由于这种药原材料紧缺,供不应求,很多县级医院采购不到,就重复下单,导致配送率常年很低,如去年配送率仅为百分之二点几,显然达不到要求。

  但令黄进哭笑不得的是,鉴于“强心针”的重要性,安徽今年对这种药品进行直接采购。而被其拖“后腿”的企业,并没有恢复投标资格,牵连了五六十种常规生产药被拒。这其中,包括用于治疗磷中毒的独家药——氯解磷定注射液。

  黄进介绍说,这种药国内只有他们一家生产,没有替换药。安徽是农业大省,如果有大面积磷中毒会很麻烦。而这并非没有先例,其他省份就曾发生有机磷中毒群体事件,最后只能紧急空运该药品。

  独家药被屏蔽,并非只有此公司一家。记者了解到,此次被屏蔽的188家药企中,不乏一批国内大型知名药企与掌握先进医药技术的公司。

  国家低价药遭“株连”

  速效救心丸,用于气滞血瘀型冠心病、心绞痛,是老百姓非常熟悉的常用药。因为价格便宜,被列入国家低价药目录。但由于不属于安徽省廉价药范畴,企业配送率又没达标,因此无缘参加投标。

  “速效救心丸属于急救药品,持国家保密配方。光这一品种,在安徽一年的销售额就能达到6000多万元,配送率也一直很好。”这家生产企业天津某药厂相关负责人张强告诉记者,但由于企业另一小品种药品配送率没达标,使得速效救心丸遭到“株连”。

  按照方案,药企想要参加投标,必须基本药物和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率均达标。而这两个数据取自于2010年的安徽基层医院招标和2012年的安徽县级医院招标。

  张强解释说,公司只有一个小品种参与县级标,全年医院只买了3万元,配了不到2万元,结果不达标,企业被取消资格。

  不少药企向记者反映,方案首次对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实施统一招标采购,涉及1118种药品。而之前的基层标和县级标范围不大,一些企业只有一两种产品中标。不能只因为一两个品种配送率低就取消企业投标资格,全盘否定企业其他数十种甚至上百种药品,这是十分不公平的。

  部分药品无对手竞价

  更令人担心的是,188家企业被“请”出局,会不会让其他药企失去竞争对手,获得自由定价权?

  “这种情况是肯定会出现的。”天津一家药企负责人告诉记者,某注射液全国只有两家企业生产,他们就是其中之一。如今,企业因配送率被取消资格后,另一个厂家可以第一报价,独占市场。

  遇到同样情况的还有重庆一家药企。该企业代表认为,这种“独家”和企业配方保密的独家药完全是两个概念,是招投标规则不合理的结果。

  按照方案,采购周期不少于一年半。但在执行时,标期可能达到三四年。部分大型药企若不能参加投标,将面临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而对于小型药企,更是生死攸关。

  “如果药企在安徽省以往的配送到货率不合格,可以取消该产品此次招投标资格,而不影响企业其他产品公平竞争。”张华认为,招投标的目的是通过竞价让利于民,但这样的做法只会让好的品种消失,造成部分药品短缺,最终损失会转嫁到群众身上。

  卫计委称文件不得更改

  7月7日,几十位药企代表曾到安徽药品采购中心讨要说法,但无果而终。

  “设置配送率门槛、采取‘株连模式’的,全国就只有安徽一家,我们在其他地方都从未碰到过的。而且在上一轮招投标时,一点‘信号’也没有放出。”一些全国大型药企安徽地区负责人表示,关于这一方案有何依据,为何只取2013年的配送率数据,配送率标准又是如何测算得出的,他们有满腹疑问。

  “安徽省药招办曾就实施方案征集意见,我们企业第二天就把申诉书交上去了,之后还跑了好几趟,但至今都没有答复。”江苏一家药企相关负责人说。

  记者近日到安徽省卫计委寻求答案时,恰好碰到部分药企代表在反映问题。面对药企的质疑,药政处负责人表示,选取2013年的配送率是因为县级标是2013年开始执行,这也是最近的一年。该负责人还多次强调,文件已经出台,就不能更改。

  “配送率应该按基药配送一个标期测算才公平,而且这与执行时间并不冲突。”一些药企代表认为。

  设投标门槛有无法律依据

  “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是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但在很多药企代表看来,设定配送率“门槛”和申诉“石沉大海”的实际情况是与原则相违背的。

  记者注意到,《2014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是以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文件形式下发的。“这属于行政规范类文件,具有政府指导性,但不具备强制性,效力是比较低的。但在实践中,被管理者又必须得遵守。”中国招投标协会顾问律师刘营说。

  刘营进一步分析说,从方案的具体内容来看,规定企业2013年配送率不达标准将被取消投标资格,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根据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公开招标是面向所有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只要有意向,均可递交投标文件参加竞争,除非是投标人有违法行为,依法被禁止参与投标,否则,不能随意剥夺他们参与投标的权利。至于配送率达不达标,最多只能作为废标的一项条件,而招标项目在设置废标条件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从具体实践看,此次因配送率被取消投标资格的企业多达188家,所占比例不低,说明投标的资格门槛设置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之嫌。如果有关部门拒不作出合理解释,建议药企走行政复议和诉讼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营建议。

  北京律师谷辽海长期关注政府采购领域,他认为,《2014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对投标人资质限定过多,不利于药品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这并不是货真价实的竞争,如此,价格和质量都具有竞争实力的药企将有可能被拒之门外。

  他进一步解释,在药品招标的过程中,参与的企业越多,竞争才越激烈,药品价格才会下降,同时,药品质量和服务才会提高。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企业之间激烈的竞争,可以防止腐败、回扣,有利于提高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最终受益的是老百姓。

  “但是,目前我们的招投标体系缺少监督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这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谷辽海说。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药企代表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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