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法院向卫计委发函建议完善医疗管理
2014-09-03 09:14: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 作者:石岩
  8月28日,针对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医疗管理制度完善问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出三份司法建议,建议北京市卫计委减少同一医疗机构登记使用多个名称的情况,确有必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则在执业登记和法人登记时统一使用第一名称,避免医疗纠纷主体不明确问题;建议国家卫计委完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明确各种病历的完成时限,电子病历的锁定方式、流程及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等,减少病历瑕疵及病历异议的发生。

  据悉,近年来,朝阳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呈逐年稳步上升趋势,2014年截至8月25日,该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数量已与2012年全年同类案件收案量持平。同时,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因医疗鉴定减少,使审理期限大大降低的情况下,目前医疗纠纷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仍达14个月左右,是一般民事案件的三倍左右。经调研,该院发现除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及患方对立情绪对案件审理带来的影响外,现行医疗行业管理和病历管理规定的不完善已经成为影响案件审理、增加当事人诉累的重要因素,不利于医患矛盾的解决及医患双方权益的保障。为此,该院在调研的基础上,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朝阳法院调研发现,2010年开展电子病历试点以来,电子病历的应用已经日益广泛,但是实践中,电子病历信息管理系统往往由医疗机构自行建立,各医院电子病历系统的运行情况、性能水平不一。另外,原卫生部于2010年2月颁布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虽规定了电子病历应当锁定,但并未明确提出锁定的主体、具体的锁定流程及方法,上述规范的缺失导致部分医疗机构因未锁定电子病历引发患者争议,并造成法院无法确定未锁定病历的责任主体。为此,朝阳法院向国家卫计委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要求各医疗机构结合自身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电子病历锁定方法及流程规范;建议要求医疗机构以适当方式就电子病历锁定相关事项向患者告知;建议明确医患双方均有权提出锁定电子病历,规定电子病历应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或公证机构见证的情况下锁定,并制作与电子病历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病历进行封存。

  朝阳法院表示,实践中因病历完成时限不明确引发的争议并不少见,许多医疗纠纷均发生在诊疗过程中,因此在诊疗尚未结束时,患方就会提出封存病历,在此情况下,已完成的病历均应封存,但由于部分病历的完成时限不明确,医方往往以未完成病历为由,不能封存全部病历,以致医患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朝阳法院指出,现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仅规定了门(急)诊病历记录、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首次病程记录、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抢救记录、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手术记录、手术清点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的完成时限。而对于日常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麻醉术前访视记录、麻醉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体温单等病历资料,则未规定完成时限。因该规定的欠缺,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存在争议的病历难以判断医患双方的责任。为此,朝阳法院建议国家卫计委尽快明确各种病历的完成时限。

  在医院看了病并产生纠纷,起诉的时候却不知该告谁,或者按照卫生局网站公布的名称起诉,却发现告错了,这种情况你遇到过吗?王女士夫妇因医疗纠纷起诉的时候,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据悉,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中日友好医院,其医疗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名称是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该信息在北京市医疗卫生信息网也进行了公示,但该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则为中日友好医院。据朝阳法院统计,2010年12月21日至今,该院就有32起以中日友好医院为被告的案件出现被告名称错误。

  朝阳法院民一庭陈晓东庭长指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卫生行政主管部分登记颁发,是医疗机构执业的资质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是事业单位法人的主体资格凭证。公立医疗机构多为事业单位,实践中许多医疗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名称均与执业许可登记名称不一致,仅以朝阳区的17家三级医院为例,有8家医院有2个以上的名称,比例高达47.1%。患者在起诉时往往根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布的名称起诉,这就导致了诉讼主体错误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一方面给法院的立案和审判工作带来影响,另外一方面也给患者一方增加了诉累。

  为此,朝阳法院建议北京市卫计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院名称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备案的名称一致,减少医疗机构登记使用的名称,如确有必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则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7条的规定,确定一个第一名称,并在执业许可和法人登记时均使用该第一名称。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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