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决定:政法委员会必须长期坚持
2014-10-29 08:38:04 | 来源:中国新闻网-京华时报 | 作者:张淑玲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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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重提宪法内容?

  我国对依宪治国越发强调

  【原文】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专家解读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甘超英:这个内容基本就是宪法序言第13段的内容,此次全文提出,足以看出我国对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越发强调。

  此次《决定》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保证宪法实施的机制,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虽然我国各级国家机关都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责任,但主要还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因为我国还没建立追究和纠正违宪行为的专门机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能,现在《决定》明确了要完善这个机制。

  国家机关或每个公民,都可以就一切违宪行为行使监督权,将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交由法律工作委员会审议,必要时会列入立法议程,然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大来负责法律的立改废工作。

  监督宪法的实施目前尚没有固定的程序,立法法、监督法也主要针对国务院以下国家机关出台的法规。在法律层面,目前主要是在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大检查中发现问题,这不利于经常性地纠正违宪行为。在西方,违宪行为由法院处理。在我国,我认为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当然,具体名称可能会有不同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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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制度与解释程序有何关系?

  宪法监督解释是硬币两面

  【原文】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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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超英: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需要公布宪法解释法,这首先需要立法。

  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是硬币的两面,其实是一个内容。宪法监督主要是对违宪问题的解决;宪法解释则有可能采取大陆法系的抽象原则性审查模式,即使没有违宪行为、没造成实际危害,一定的机关和人员也可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因此宪法监督程序和解释程序可能不完全一致。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要从两方面入手,第一是加强备案审查,第二是加强能力建设。备案制是为了在出现违宪问题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要落实撤销问题,就需要人大常委会加强力量,对每一个备案法规加强审查。因此也就需要加强能力建设,要求有专业人士参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任命立法者。

  要撤销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特区法规以及在省级人大备案的相关规章等。这些规章,是需要到人大常委会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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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禁止地方制发立法文件?

  政府制发文件程序简单

  【原文】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专家解读

  甘超英:十八届三中全会曾提出要逐步增加我国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数量,地方立法权拟扩至282个设区市,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此举曾被专家解读为地方立法,有利于人民行使权利,亦有利于推进法制建设。此次决定又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这两个举措看似冲突,但实际上并没有冲突。

  地方人大(设区的市以上)有立法权,而地方政府没有立法权。此次《决定》限制的是地方政府,如省政府、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制发的文件和国家相关部委发的文件属于同样性质。如果针对的是普遍性问题,就应该提请省人大来制定。因为政府制发文件的程序很简单,有时办公会议讨论一下就通过了,而人大立法程序比较完善。像前段时间提出的闯黄灯也要处罚的规定,不仅实施困难,对法律权威和行政权威来说也不利。立法法规定有明确的法律保留,有些事项只能立法,不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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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宣誓是否有例可循?

  就职宣誓已成全球通例

  【原文】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专家解读

  甘超英:在我国,就职宣誓的主要是以下人员:经全国人大选举的是国家主席、副主席,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经任命的是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委部长。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主要有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高院副院长、审委会成员、法官,高检副检察长、检委会成员、检察官等。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选举产生的官员通常都要就职宣誓,至少国家主要领导人要宣誓。像在美国,需要宣誓的主要是总统、法官等。在香港,特首在国家主席的监誓下宣誓,其他人则在行政长官的组织下宣誓。

  就职宣誓的内容主要是“忠实履行宪法,履行职责”等。美国的宣誓内容是规定在宪法中的,香港和澳门的宣誓内容则规定在基本法里。

  在正式就职前宣誓是全球通例。现行宪法尚无就职宣誓内容,但我国宪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这便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忠于职责的要求。我认为将来应该会增加宪法宣誓的内容,快的话可能会在2016年,就是至少到下一届人大开会前。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者秦前红:宣誓通过具体仪式,营造出庄严感,让人们产生对宪法的崇敬感。在万众瞩目的场合宣誓,全社会都盯着宣誓人,对其行为会有约束。下一步应制定宣誓法或一套宣誓规则,包括谁来主持、规范性动作有哪些、誓词内容是什么等,免得各级官员在向宪法宣誓时不统一,搞成五花八门的样子。

  ■其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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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决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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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委

  必须长期坚持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积极发挥作用。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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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军加大法规执行力度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将所有军事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加大军事法规执行力度,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保障军人合法权益,防范打击违法犯罪。在各级领导机关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完善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法律咨询保障制度。把法律知识学习纳入军校教育体系、干部理论学习和部队教育训练体系,列为军队院校学员必修课和部队官兵必学必训内容。完善军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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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两制捍卫一个中国原则

  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防范和反对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内地同香港和澳门、大陆同台湾的执法司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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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法律加强反腐国际合作

  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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