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副主席:善待农民更要善待农村妇女
2015-03-11 16:32:09 | 来源:新华网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于3月11日下午3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多名政协委员就有关议题作大会发言。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崔郁]“三农问题”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的全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李克强总理也强调,农民为中国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要善待农民。善待农民,就是让农民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就是通过富裕农民,让农民成为体面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善待农民,更要善待占农村劳动力65%以上的农村妇女,因为农村妇女既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也是美丽乡村的建设者。农民有体面,小康才全面,农村妇女有体面,农民小康才全面。

  然而在现实中,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成为善待农村妇女的主要障碍。一是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难以落实。据国家统计局和全国妇联联合开展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18—64岁的农村妇女中,有21%的妇女因婚嫁、丧偶、失地等原因,其土地承包权益没有得到落实。目前正在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中,仍有一些出嫁妇女在娘家和婆家都得不到登记确权,土地权益挂了空挡。

  二是部分妇女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被剥夺。一些地方在村规民约中对出嫁、招婿、离婚、丧偶妇女及其子女作出歧视性规定,强行剥夺她们的村民资格,不给这些妇女应有的征地补偿和集体收益分配,使她们成为事实上的“二等公民”。

  三是宅基地给男不给女。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宅基地登记簿上通常只写男性户主的名字,包括妇女在内的其他家庭成员名字都没有体现。这种情况下,农村妇女一旦婚姻变故,宅基地很难分割,便被“名正言顺”地扫地出门。

  四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农村妇女难以获得有效救济。现行法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明确界定,法院对上述妇女侵权案件受理难、判决难、执行难,使得妇女虽然有理但求助无门、投诉无据。

  农村妇女权益得不到保障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在经济上,它使妇女难以独立行使财产权利,极大影响了她们作为农业生产主力军的热情;在家庭中,使妇女长期依附男性,不少遭受家暴的农村妇女长期忍气吞声,害怕离婚后成为“地无一垄、房无一间、钱无一分”的“三无人员”;在观念上,直接导致了农村生育男孩的偏好,成为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重要推手。值得特别重视的是,一些农村妇女在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又求助无果的情况下,被迫走上集体上访之路,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针对上述问题,2014、2015年中央两个一号文件都指出要“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体现出党和国家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高度重视。为落实中央要求,农业部与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会谈纪要,推广试点地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经验,要求各地“明确共有人登记标准,在登记薄和权证上写上妇女名字”等,充分体现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夫妻平等享有的财产权益。

  为进一步保障农村妇女权益,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发展,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文件,切实贯彻中央精神,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在出台深化农村改革的各项政策及完善有关土地确权、管理、流转等相关法律时,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要求。

  第二,建议民政部门出台文件并采取措施,对村规民约进行普查,指导基层政府对村民自治决议中涉及婚嫁落户、离婚丧偶、土地相关权益分配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条款,依法纠正完善。

  第三,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案件的立案条件,并出台司法解释、公布示范案例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指导,为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筑起最后防线。我们坚信,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9亿农民,一定会过上富裕日子,与全国人民一道迈向全面小康社会,让我们为之共同努力。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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