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三大”统计理念 推进司法统计工作转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严戈
2015-06-25 14:23: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在第四次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会上,周强院长提出要树立“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司法统计理念。这既是推动司法统计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也是加强和改进司法统计工作的行动指南。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国法院务必深入贯彻“三大”统计理念,积极推进司法统计工作转型。

  一、要树立司法统计“数据+”思维

  司法统计既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战略性工作。之所以如此定位,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统计拥有能反映审判运行态势和其他工作情况的海量数据。如果没有这些数据,司法统计工作便是无源之水。但是否只要有海量的司法统计数据,就符合了这一工作定位?显然不是。光有数据,没有相应的思维,司法统计工作必将无所作为,甚至出现作用偏差。这也是部分法院虽拥有大量的司法统计数据,司法统计工作却并不出色的原因所在。那么,要一种什么样的思维?借鉴时下热议的“互联网+”表达式,可将其称之为司法统计“数据+”思维,即以数据为核心驱动、以信息化技术和专业统计方法为支持的一种思考、行为模式。

  贯彻好“三大”统计理念,应当树立司法统计“数据+”思维。

  1.树立司法统计“数据+”思维是贯彻“大数据”统计理念的应有之义。“大数据”统计理念的核心思想就是:重视数据,充分认识数据的重要性;善待数据,正确看待数据蕴含的价值;善用数据,深度支持、引导调查研究、管理、决策等工作。也就是说,在推进大数据应用过程中,司法统计既要深化对数据可“+”性的认识,也要准确判断数据可以“+”在哪些方面,还要擅长数据怎么“+”到具体工作之中。

  2.树立司法统计“数据+”思维是贯彻“大格局”统计理念的有力支持。“大格局”统计理念的内容,主要就是推进全程统计、全员统计、全面统计,依靠广大审判人员,使司法统计成为反映审判运行态势和其他工作情况的全景式记录。在审判任务不断繁重的背景下,若简单推进全程统计、全员统计、全面统计,而不考虑减轻参与者工作负担或增加有效激励,工作开展难免就会遇到困难和阻碍。因此,更加需要树立“数据+”思维,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和信息化渠道,实现从数据中生成数据(比如从裁判文书中智能提取案件信息,法院间或与外部共享信息等),搞好信息标准化工作,提升基础数据的组合应用能力。简单地讲,就是力求实现用数生数、以数养数。

  3.树立司法统计“数据+”思维是贯彻“大服务”统计理念的内在要求。“大服务”统计理念的内涵,就是依靠海量数据,加强和改进法院各项工作,用数管理、靠数决策。依靠海量数据,深度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精准的决策参考。依靠海量数据,全面展现法律和裁判的价值导向,有力引导、规范经济社会行为,营造知法、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这里所讲的依靠海量数据,就是要以数据分析为基础,而不是简单地“+数据”,掌握情况要源于数据、从数据出发,分析问题要反复到数据中去、从数据中来,解决问题的效果要通过数据进行全面评价。

  二、要夯实信息数据“一体化”基础

  数据是司法统计工作的核心要素。在以报表为基础的传统统计调查模式下,司法统计数据普遍存在错位、孤岛现象,极大制约了司法统计数据的价值实现。要贯彻好“三大”统计理念,必须改革统计调查模式,建立以案件信息为核心、信息化手段为支撑的统计调查模式。在推进统计调查模式改革过程中,要着重夯实信息数据“一体化”基础。

  1.案件信息标准要体系构建。从美国等发达国家经验看, 信息标准化是其实施“大数据”战略的前提和基础。案件信息标准是统计调查的重要基础。对于结构化的信息标准,无论是案件类型、案由的划分,还是案件信息项的模块整合、代码分类,都要进行标准化处理和体系化构建,如此才能提高案件信息标准体系的精确性和可扩展性,确保不同时期的司法统计数据可深度、多维利用。这样才能提高案件信息标准的清晰度,确保不同对象可在同一内涵、边界框架下准确使用司法统计数据。制定非结构化的信息标准,也要有体系性考虑,如制定裁判文书样式标准时,文书的类型划分、内部的结构安排以及所应承载内容的明确,就要契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顺应审理案件的程序流程,最大限度展现审判工作。

  2.各类案件信息要相互关联。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经常需要流转于多个层级法院之间,历经多个审判程序,涉及多个当事人。蕴含其中的关联性是司法统计数据富含价值的重要基础。利用这种关联性,就可以充分挖掘数据内在隐藏的趋势性、规律性信息。要实现各类案件信息之间的充分关联,一方面要找准信息连接点,其中新标准下的案号将是非常重要而且好用的连接点,通过案号就可以对不同法院审理的、在程序上相互交替的各类案件信息实现一一连接。另一方面要同步采集不同载体的关联案件信息,如案件信息项、裁判文书、统计数据要一并集中。

  3.关联案件信息要充分校验。准确是司法统计数据的生命,缺乏准确性的司法统计数据是没有价值可言的,甚至是负价值。尤其在大数据应用过程中,若利用的是不准确甚至虚假的数据,可能产生灾难性后果。因此,任何时刻都要高度重视数据的准确性。近些年来,美国加强数据信息质量等方面的立法,为其“大数据”推进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在以案件信息项为基础的统计调查模式下,关联案件信息必须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充分校验,由此确保案件信息在流转过程中能“一如既往”,各环节陆续产生的信息能“一脉相承”。

  三、要着力调整司法统计工作重心

  贯彻“三大”统计理念,推进大数据应用,司法统计必须要调整工作重心,也就是要推进工作转型。

  1.信息采集工作要“外移”。信息化时代的一个特点是信息生产的双向性和自动反哺性,即信息消费者自己生产海量信息,海量信息又吸引海量的信息消费者产生更多的海量信息。在报表调查模式下,司法统计工作的很大一部分精力是放在信息采集任务上,也就是报表的填报、汇总等。但在以案件信息为核心的统计调查模式下,信息采集职责就必须“外移”到各业务部门以及广大审判人员。同时,要最大程度提升信息采集本身的智能化水平,将采集工作负担“外移”给信息化系统。此时司法统计的工作重点要从直接负责采集,转为对信息采集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并对通过信息化系统采集信息进行业务指导。

  2.案件信息标准要牵头制定。案件信息标准是司法统计的核心基础,牵头制定案件信息标准也是司法统计的基础职能。在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司法统计牵头制定案件信息标准的任务更重、要求更高,司法统计对此应责无旁贷。全国法院统一的案件信息标准已由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工作办公室牵头制定,但此类标准毕竟不能全部满足各级法院需求。因此,在此基础上,地方法院司法统计也要牵头制定一些满足自身工作需要的信息标准。同时,司法统计在牵头制定标准时,不能当甩手掌柜,即使委托外部单位梳理制定,也要全程、深度参与,对各业务部门提出的标准需求要充分整合吸收。

  3.司法统计工作方法要升级。司法统计主要与信息数据打交道,面对不同量级、不同结构的数据,工作方法也需要作相应的调整。在信息标准制定方面,要应用标准化处理和体系化构建方法,理顺信息标准之间的结构和关系,逐步建立一套适用于各级法院、符合司法规律、顺应各方需要、衔接外部标准的案件信息新型标准体系。在信息采集方面,要积极推进数据共享,积极参与信息采集的智能化技术研究,力求以最小量人力投入获得最大量数据。在数据分析方面,要应用合适的数理统计模型,深度挖掘海量数据内在的苗头性、规律性信息,提升信息服务质量、水平和决策参考价值。在分析成果转化方面,要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向相关决策、管理、研究等部门提供有价值、有针对性的数据分析报告。在工作推进机制方面,要专人攻关与全员协同相结合,健全与外部的合作机制,提升整体合力。

  4.司法统计职能作用要拓展。随着信息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司法统计数据的不断丰富,司法统计职能作用也要不断拓展。实际上,司法统计可以发挥作用之处绝不仅限于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更不是仅仅作为审判管理的工具,司法统计在提升管理水平、评价改革成效、拓展调研深度、促进裁判统一等方面就可大有作为。在研判社会矛盾态势、完善法律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等方面也可有所作为。关键在于司法统计要积极主动与其他业务融合,充分发挥司法统计在情况调查、数据分析等方面的优势,让司法统计“数据+”思维落在实处,发挥实效。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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