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为公司拖土获取利润 两人获刑
2015-08-14 09:53:58 | 来源:常德法院 | 作者:谭新杰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迫为工程公司拖土获取高额利润的案件。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下半年,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常德马家吉隔堤工程泵站建立在常德市武陵区东郊乡皇木关14组(以下简称14组泵站工地),需要用车将土拖出,该站负责人谢某便雇请了东郊乡赵家碈居委会一组的叶某按40元/车进行拖土。2013年七八月份,被告人雷某见谢某没有请自己进行拖土,便阻止叶某所请的拖土车运输,以未承揽到该业务为由,找谢某索要人民币1000元,后经过桑某调解,谢某无奈给了被告人雷静人民币500元。

  2013年11月,被告人雷某、胡某见叶某继续进行拖土,强行将其拦住,并说:“只准他们拖”。谢某对被告人雷某讲:“同等价格,可优先”。而被告人雷某要求涨到50元/车,谢某开始不同意,为避免工程的延期,不得已将该拖土业务交由被告人雷某,由雷某付给叶某每车10元的利润作为干股。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雷某雇请拖土承包人陶某共拖了1200余车,获款共人民币61000元,按38元/车左右不等的价格支付运费人民币35000元,支付叶某人民币9700元,支付赵家碈一组相关村民用于除尘洒水费共人民币6000多元,剩下的人民币10000余元由被告人雷某所获。

  2014年2月中旬的一天,同案人胡某、胡二某(均另案处理)将被告人雷某所雇请的拖土车强行拦下,要求加入到该项拖土业务,被告人雷某见是同一个组的人,只好与其商量,同意给他俩20%股份,后来,胡某又将同案人陈某、桑某、桑从某、裴某(均另案处理)邀进加入该项业务中,共享20%的股份,由于人员的增加,考虑到利润同享,被告人雷某、胡某和同案人胡某、陈某等经商量,找到工地负责人刘某,要求提高运费到65元/车。3月15日、16日连续两天,由雷某、陈某、桑从某出面阻止工地施工,雷某、桑某找刘某谈价,刘某为了避免工程继续被拖延,无奈同意将运费提高到55元/车,另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现金。5月5日,同案人陈某、桑某、桑从某、裴某等再次到工地阻止施工,并将被害人刘某打伤。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先红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2014年2月中旬至5月初,被告人雷某雇请拖土承包人刘某共拖了848车,获款共人民币53520元,以干土30元/车和稀土35元/车支付运费约人民币30000元,分别给同案人胡某、陈某、桑某、桑从某、裴某各人民币1400元,给同案人胡某人民币600元,给被告人胡某人民币3000元,余下的由被告人雷某所获。2015年4月25日,被害人谢某、刘某分别向被告人雷某、胡某出具了谅解书,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胡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胁迫手段,强迫他人进行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雷某、胡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均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某、胡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结合其他情节,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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