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破窗理论”谈法院廉政建设路径与选择
2015-08-18 15:05: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阜阳法院 | 作者:张文华
  1969年,美国心理学家菲利普·辛巴杜进行了一项实验,他找来两辆一模一样的汽车,把其中的一辆停在加州帕洛阿尔托的中产阶级社区,而另一辆停在相对杂乱的纽约布朗克斯区。停在布朗克斯的那辆,他把车牌摘掉,把顶棚打开,结果当天就被偷走了。而放在帕洛阿尔托的那一辆,一个星期也无人理睬。后来,辛巴杜用锤子把那辆车的玻璃敲了个大洞。结果呢,仅仅过了几个小时,它就不见了。后来,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依托这项试验,提出了一个“破窗理论”。

  “破窗理论”是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典范。这一理论告诉我们,“破窗”,看似平淡无奇,实为道理深奥。两辆同样的车,为什么一辆被偷,一辆却安然无恙?首先是环境因素。很明显,被偷的那辆车是停在“杂乱”街区的。其次是主体因素。被偷的是摘了牌照、打开天窗的,即使停在好地方的好车,只要砸破车窗玻璃,也照样被偷。第三是心理因素。“破窗”给偷窃者的第一反应是“反正是破车,你不要我要,偷了也没事”,产生侥幸心理。第四是行为因素。如果有人打坏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未得到及时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

  一座房子如果窗户破了,没有人去修补,时隔不久,其他的窗户也会莫名其妙地被人打破;一面墙,如果出现一些涂鸦而没有被及时清除,墙上很快就布满了乱七八糟、不堪入目的东西;一个干净整洁的地方,人们不好意思乱扔垃圾,但在满地垃圾的地方,人们就会毫不犹豫地再扔垃圾——这就是著名的“破窗效应”。

  “破窗效应”对我们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要求,对腐败现象零容忍,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纪检工作也应如此,一方面教育警示法院干警“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以为贪点小利没啥问题,另一方面查办违法违纪案件“抓大不放小”,筑起法院干警廉洁自律的高压线。把这一理论引用到反腐倡廉工作中来,给我们以莫大的启示:

  任何腐败行为都应是不可容忍的。或许孤立地看待个别党员干部腐化堕落的错误行为,会认为一些轻微的行为是可以理解和原谅的,从同情的角度可以给这些党员干部法外开恩。但是,如果联系地看问题,会发现这种“宽容”势必会产生不好的导向作用,因为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被破坏了。就像窗户纸被捅破一样,既然它已有一个洞,就不怕再有第二个、第三个直至第N个;既然党纪国法可以“例外”一次,就可以有第二次、第三次,到最后纪律法律形同虚设。我们经常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从蚁穴到溃堤不但是事物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也是不利因素从产生到壮大,像滚雪球一样,恶性循环、加倍积累的过程。

  任何腐败行为都要及早处置。平日里可以用破窗效应解释的生活现象比比皆是,如在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一些卫生死角经常贴满了“牛皮癣”广告,如果有人及时清除,相信这些广告最终会自动消失,因为它的存在没有市场。反腐败也是一样,如果腐败行为发生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就会对其他人起到暗示和示范效应,就会有更多的人敢于违纪违法,最终导致腐败像病毒一样四处扩散、泛滥成灾。所以,对腐败行为不能观望、不能等待,要快速反应、及早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要错过惩治腐败、以儆效尤的最佳时机。

  及时补救,把“破窗”的影响减到最少。第一块窗玻璃被打破后没有及时补救,也没有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结果导致了第二块窗玻璃被打破,问题发生扩大与升级。从“破窗理论”可以看出,“破窗”现象的重复发生,有一个从偶然到必然的演变过程。从“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的犹疑观望,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盲目自信,及至深陷囹圄,已是“船到江心补漏迟”。有效阻止“破窗”现象的重复发生,必须要彻底打消侥幸心理,及时修补好第一块被打破的玻璃,不讳疾忌医,自觉接受监督批评。进而进一步加大预防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协同监督机制的功能与作用,综合效能监察、专业监管、纪检监察的监督职能,对各项制度、标准的执行情况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对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打招呼,早作防范,建立、完善以“全覆盖、高标准”为目标的风险监控预案,并以“不折不扣、全面到位”为执行准则,确保对可能影响到f法院党风廉政安全的各类因素做到可控、在控、能控,防止重复“破窗”现象发生。

(作者单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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