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利用工业明胶生产食药用胶囊
2015-09-22 10:57:17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清,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新昌县瑞香胶丸有限公司胶囊生产线业主。

  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王清在经营新昌县瑞香胶丸有限公司两条胶囊生产线期间,多次利用从他人处购买的工业明胶生产1号胶囊11088万粒、2号胶囊10385万粒、4号胶囊5736万粒,销售给制药企业等,销售金额共计121万余元。此外,王清利用上述工业明胶生产1号胶囊1152万粒、2号胶囊460万粒、4号胶囊852万粒,存放于瑞香胶丸有限公司,剩余44袋工业明胶存放于新昌县儒岙镇一店面房。案发后,该批胶囊及工业明胶被新昌县公安局扣押。经检验,被扣押胶囊及工业明胶铬含量均超过相关标准。

  裁判结果

  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被告人王清在生产、销售的胶囊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遂判处被告人王清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二万元。上述裁判已于2013年5月生效。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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