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97后“大男孩”蒙面抢劫致人重伤均领刑
2015-11-10 14:20:42 | 来源:亳州谯城法院 | 作者:郑文慧
  使用尼龙绳、电线将被害人手脚绑住,用胶带将被害人眼、嘴封住,殴打被害人,这种在电影里出现的残暴镜头在现实生活中发生,而且施暴者竟然是几个未成年的“大男孩”。11月10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付某某、刘某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不等刑罚;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伙同张某、刘某、佟某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四人蒙面携带弹簧刀、木棍、卡钳、螺丝刀、板凳、胶带、尼龙绳、电线等物步行至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梅城小学对面颈肩腰腿疼治疗中心,从二楼翻墙进入屋内,进行翻找财物时,被在一楼休息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现并欲呼救,被告人刘某用手捂住被害人刘某某嘴部,被告人付某某、张某使用尼龙绳、电线将刘某某手脚绑住并用胶带将刘某某眼、嘴封住,被告人付某某使用木棍殴打刘某某腰部、腿部,佟某某使用钢管殴打刘某某腿部,被告人张某使用弹簧刀威胁刘某某,并使用佟某某拿的钢管殴打刘某某,该四人威胁刘某某交出财物,刘某某被迫告知裤兜有钱,该四人将刘某某裤兜里的480元现金抢走,后又到二楼抢走方便面、八宝粥、饮料以及四双拖鞋。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2014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同案人佟某某抓获,后在二人的带领下将被告人付某某、刘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张某、刘某结伙以暴力、胁迫方法持械具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付某某、张某、刘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张某、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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