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铁法院先予执行 解车祸受害人燃眉之急
2016-03-16 15:15:21
     中国法院网讯 (高超 周志刚 吴婷)  两个家庭7名亲友同乘一辆车外出游玩,途中遭遇车祸致2死5伤。3月14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这起发生在成都市绕城高速路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考虑到宋某等5名原告至今未得到任何赔偿,家庭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实际情况,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25万元,以解车祸受害人的燃眉之急。

  2015年3月29日晨,四川德阳人王某某驾驶的捷达轿车搭载亲友杨某某及其儿媳宋某等6人,沿成都市绕城高速外侧,由成南立交方向往成绵立交方向行驶。8点20分,王某某驾车行至成都市绕城高速外侧8公里+17.5米路段时,一辆重型半挂车因拥堵停在前方同车道,致王某某驾驶的轿车前部与一辆上海牌照的重型集装箱半挂牵引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轻微受损。王某某等人还来不及下车,捷达轿车尾部又被四川岳池人唐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碰撞,致捷达轿车由于惯性又与停在其右侧车道等待通行的一辆挂重庆牌照的货车发生猛烈碰撞,造成捷达轿车损毁,王某某、杨某某当场死亡,同车宋某等五人受伤。

  此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情复杂,所涉被告多达14名个人和单位,且大部分是外地当事人。事故导致两个家庭中2人死亡、5人受伤,这对原告及其家属在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痛。事发后,原告也没有从被告处得到必要的经济帮助,丧葬费、医疗费只能由受害人家庭自行承担,其家庭经济陷入极度困难境地。

  2015年11月17日,成铁法院对该起宋某等5名原告与唐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等14名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立案。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考虑到本次事故给原告带来的巨大经济困难,急当事人所急,与被告之一的保险公司多次协调,希望保险公司可先行对急待救助的三名受害人垫付部分医疗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但未得到其积极答复。鉴于此,法院裁定从保险公司先予执行25万元,以解决受害人急需。

  据法官介绍,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一项制度,可以有效的解决当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判决生效前生活和生产经营上的燃眉之急,特别是对需要赡养、扶养、抚育的当事人和在人身损害案件、交通事故案件中身体受到损害急需治疗而又急需医疗费用的当事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这也正是司法人文关怀最真切的体现。

  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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