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出台审理涉“僵尸企业”案件意见
省政府全文转发
2016-05-09 07:37: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闫继勇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通知,全文转发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依法审理涉“僵尸企业”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参考,主动与法院沟通,切实防范涉法风险和隐患,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要求,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原则,积极回应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司法需求。

  《意见》要求妥善审理各类机关案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注重保障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国有资产保护,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同时,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方针,严厉打击清理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的贪污贿赂、职务侵占、挪用公款和企业资金、滥用职权、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努力挽回相关主体的经济损失,维护企业资产安全。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紧紧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积极协调政府建立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探索实行“僵尸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辖和集中管辖制度,破产案件由立案庭对破产申请实行预立案登记,由破产案件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及时立案。建立审理涉“僵尸企业”案件的绿色通道,探索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规范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审理程序。健全涉“僵尸企业”案件的快速执行机制,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管理机制,试行破产管理人的分级管理,对不同类型的破产案件从不同级别、资质的管理人中指定管理人。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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