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使用假币 四青年获刑又罚金
2016-08-17 10:56: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阜新法院 | 作者:长春
  近日,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四名好逸恶劳、求财心切的年轻人终因对法律的无知和冒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杭某和张甲、张乙、张丙均是朝阳县人,其中年龄最大的28岁,最小的仅20岁。2015年7月中旬,杭某与张甲共同从网上购买了三盒面值为20元的假币,总面额40000余元。之后,二人伙同被告人张乙、张丙,乘坐被告人张甲的中华轿车,先后途径辽阳市、鞍山市、台安县、彰武县、阜蒙县,专门找沿途的小商店,用假币购买小件商品,通过找零的方式换取真币。2015年7月30日,四被告人被阜蒙县公安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同时从四被告人身上及所驾驶的轿车上搜出假币1239张,后经中国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鉴定,均为假币。涉案被扣押的1239张假币已由银行收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杭某伙同张甲、张乙和张丙实施的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四人属共同犯罪。其中杭某、张甲系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张乙、张丙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判决被告人杭某、张甲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被告人张乙、张丙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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