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被介绍人领走,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
2016-10-10 09:38: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阜阳法院 | 作者:李斌
  近日,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某返还原告韩某工程款114579元;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韩某诉称,被告吴某欠我大东船坞堵漏工程款114579元及10000元利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合计124579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2010年9月1日,原告韩某经吴某介绍挂靠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并以所挂靠公司的名义承接了上海华润大东船坞堵漏工程,工程完工后经结算,韩某应得工程款114579元;结算后吴某未经韩某许可,私自将韩某的114579元工程款从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领走。2014年3月18日吴某向韩某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韩某大东船厂堵漏款114579,壹拾壹万肆仟伍佰柒拾玖整,3月底付清。吴某,2014、3、18”。后韩某向吴某多次索要未果,遂起诉来院,请求处理。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某欠原告114579元大东船坞堵漏款未还属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案中,被告吴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韩某的经济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上海华润大东船坞堵漏工程实际是韩某承接施工的,工程完工后经结算,韩某应得工程款114579元,但该款却被工程介绍人吴某领走,致使韩某遭受损失,吴某应将取得的114579元不当得利返还给原告韩某;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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