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全面推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
2017-06-21 15:57: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郑红葛
  自2017年7月1日起,江西省九江、景德镇、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等7个地市实施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这些地市中的20个基层法院为江西全省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这是近日召开的江西省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传递出的消息,此举标志着江西将在全省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工作。

  据了解,2013年5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在抚州两级法院启动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四年来,抚州行政审判工作呈现出收结案、行政首长出庭率、行政机关败诉率提升,受案类型增长,当事人服判息诉率攀升等特点。

  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5月至2017年5月,抚州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486件,审结1387件,结案率93.3%;受理二审行政案件311件,审结303件,结案率97.4%。以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方式判决行政机关败诉258件,占总结案数的22.8%;被告主动改变行政行为原告撤诉235件,行政机关主动纠错率为17%。行政案件类型从试点前的22种拓展至37种,全市行政审判工作绩效考评连续四年居全省第一。实践表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老百姓的维权意识显著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显著增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

  鉴于此,经江西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会议通过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江西高院决定全面推开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工作,并确定自2017年7月1日开始,九江、景德镇、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等7个地市实施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这些地市中的20个基层法院为全省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2017年7月1日后,各集中管辖法院在江西高院确定的范围内,管辖原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非集中管辖的法院,仍应办理原告选择本地法院管辖的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