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到半年拐卖5名妇女 10年后落网获刑十年
2017-11-24 16:19:34
     中国法院网讯 (余占胜 岳园)  11月24日,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杨某出生于1970年9月13日,家住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1997年2月,杨某在贵州伙同王某(已判刑)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贵州省妇女张某某拐骗至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秦万村,后王某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秦万村一村民。同年4月,杨某以介绍工作为由,将二名贵州省妇女徐某某、王某某拐骗到王某家中,让王某给二名被拐女子寻找买家,王某以3600元的价格买下王某某后,让张某(已判刑)再给徐某某寻找买家,同年农历三月初三,杨某伙同张全海,带着徐某某到蒙城县罗集街,以2900元的价格卖给某村一村民。同年6月,杨某等人意图将云南省石屏县二名女子姚某某、张某某贩卖,杨某等人以能找到好工作为由,将二名女子拐骗至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朱集村张某家,杨德志等人准备寻找买家时,姚某某、张某某二人被淮南市公安机关解救。

  另查明,杨某曾因犯诈骗、抢劫罪被纳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1998年3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逃),2017年6月28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杨德志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找工作等诱骗的方法,骗取被害人信任,实施介绍、贩卖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杨德志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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