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协议被法官慧眼识破 原告悔过主动撤诉
2018-01-17 14:20:08
     中国法院网讯 (唐娌)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意图欺骗法官,以达到自己谋求更高利益的目的。日前,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官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原告提供虚假证据,原告在法官严厉的批评教育后,主动撤诉。

  原告彭某因与被告潘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向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潘某还款,并提供了《借款协议》复印件、转款凭证及《收条》等证据。因案件审理需要,法院要求其提供证据原件进行核实,但彭某向法院提供转款凭证及《收条》原件后,经多次查找均无法找到《借款协议》原件,担心不能在法院给予的期限内提交《借款协议》原件,情急之下,其联合案外人陶某临摹被告签名伪造一份“借款协议”原件提交给法院。

  在审查证据材料的过程中,案件主办法官发现该“借款协议”原件中的签名与原告彭某在立案时提交的《借款协议》复印件中的签名差别较大,发现问题后,何法官即刻通知原告彭某及“借款协议”出处的陶某到庭接受法院的质询。在对原告彭某及案外人陶某的询问中,对于该“借款协议”原件的由来,其二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见此情形,法官果断向二人释明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当即宣布将对“借款协议”原件中的签名字迹进行司法鉴定。听到此处,二人终于低下头,承认了伪造证据的事实,并表示二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在基于被告存在欠款的事实的基础上,急于诉讼才出此“下策”。

  鉴于二人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认错态度较好,且未对案件的审理造成严重的后果,经酌情考虑,主办人对其二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警告不得再犯。原告彭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主动撤回起诉并书面表明补充查找证据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提醒: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不能向法院提交伪造的证据,且必须对自己提交的证据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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