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伪造证据被识破 罚款一万得教训
2018-10-09 10:00:13
     中国法院网讯 (王玉海)  近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大寺法庭审理了一起杨某诉李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因被告李某伪造证据,西青法院对其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该案在举证质证阶段,被告李某向法院提交了由案外人天津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据原件(包括原告及原告弟弟的购货记录及该公司向原告及原告弟弟支付返款的证明),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质疑。但因上述证据均无经办人签字,在此后审判人员向被告核实相关细节时,被告不能说明证据的取得过程和经办人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举动引起了法官的怀疑,故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被告释明了伪造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法官严肃的询问和司法震慑下,被告承认自己私刻单位公章伪造证据的事实。审判人员对其行为当庭予以训诫,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向法官提交了具结悔过书。

  此后原、被告双方案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因被告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相关规定,鉴于被告的悔过程度及当事人谅解等因素,西青法院对李某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现李某已缴纳全部罚款。
责任编辑:李科元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