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下的债,妻子还要不要一起还?
江北法院判决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宁波首例案件
2018-01-23 09:08: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凌宇磊
  1月19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依法审结了两起涉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判决钟女士不用承担丈夫姚某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欠30万元债务。据悉,这是江北法院审结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一案,也是适用新司法解释的宁波首例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

  钟女士与姚先生系夫妻关系,2017年10月16日,姚先生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许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姚先生在该借条上签字捺印。后姚先生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许某将钟女士与姚先生夫妻双方诉至江北法院,要求二被告还款30万元。

  相似的情况,2017年12月6日,钟女士与姚先生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朱某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钟女士与姚先生共同在该借条上签字捺印。后钟女士与姚先生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朱某将钟女士与姚先生诉至江北法院,要求二被告还款100万元。

  虽然两张借条非常类似,但是其中一张借条是夫妻二人共同签字捺印,另一张借条仅为姚先生一人签字捺印。这两起案件和近段时间网上热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有关,作为1月16日发布的一条饱受热议的司法解释,它透露了婚姻的风险所在。

  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第一笔30万元借款,因借条上只有姚先生单独签字,虽然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金额明显超过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所需。原告许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该借款是二被告共同的意思表示,故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30万元借款应认定为姚先生与许某明确约定的个人债务,而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第二笔100万元的借款,由于借条上有钟女士与姚先生共同签字确认,且原告朱某将出借款项直接汇入被告钟女士账户,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钟女士与姚先生二人需共同偿还。

  最终,江北法院依法判决钟女士与姚先生共同偿还朱某100万元,姚先生个人偿还许某30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邹娟表示,“在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一方欠下债务,不管另一方是否知晓,哪怕离婚了,可能都要承担这笔债务。现在新司法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权益,防止出现不合理的被负债,最大化地保护了夫妻双方未负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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