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关于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
2018-02-01 10:04: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图一:2016年抽样法院民事涉家暴案件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比例
  • 图二:2016年涉家暴民事案件发出人身保护令情况
  核心提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成立重点课题组,选取了全区五市、六县区两级法院2014年至2016年审理的涉家庭暴力案件,从中总结出家庭暴力的特点,抽样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情况,以及防治家庭暴力工作存在的困难和不足。最后,课题组结合广西反家暴工作的成效和经验,提出了优化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建议。

  一、广西法院涉家庭暴力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研究选取的法院有南宁市中院、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宾阳县法院、柳州市中院、柳州市柳江区法院、柳州市柳北区法院、三江侗族自治县法院、防城港市中院、东兴市法院、百色市中院和德保县法院,涵盖了广西反家暴工作试点法院、边境地区法院、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等地法院,涉及中院一级和基层法院一级,从而兼顾了调研数据的普遍性与代表性。

  1.涉家庭暴力民事案件审理情况。2014至2016年期间,各抽样法院涉家暴民事案件均呈直线上升趋势,增长率为358.33%,增长幅度较大。三年来涉家暴离婚纠纷案件占涉家暴民事案件总数比例最多,为73%。

  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涉家暴案件裁判多以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法律依据。2016年,抽样法院涉家暴民事案件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案件约占总数的30%(如图一)。

  2.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审理情况。2014至2016年期间,除柳江法院、柳北法院涉家暴刑事案件略有波动上升之外,各抽样法院涉家暴刑事案件均呈直线下降趋势,下降率为150%,下降幅度较大。

  是否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是抽样法院涉家暴刑事案件在量刑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以暴制暴”型案件是涉家暴刑事案件中的一种常见类型,这类案件被告人大多数长期或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没有能够及时采取正确的救助方式,最终通过暴力方式导致施暴方轻伤、重伤甚至死亡。抽样法院中共有6件“以暴制暴”型案件,被告人多为女性。6件案件中有4件在量刑时因“以暴制暴”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所占比例为67%。

  二、广西涉家庭暴力案件中家庭暴力的特点

  1.城市与乡村的家暴案件无明显区别。2014至2016年抽样法院涉家暴案件呈现出,发生在城市和农村的家庭暴力案件基本持平,无显著差别。

  2.家暴长期频发。2014至2016年抽样法院涉家暴案件中,66件案件的受害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占案件总数的44.6%,所占比例较高。这些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一部分最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很少一部分采取极端手法“以暴制暴”,最终酿成惨案。

  3.家庭琐事与疑有外遇是家暴的高发诱因。2014至2016年抽样法院涉家暴案件中,导致家暴发生的原因中,最多的三种依次为家庭琐事、怀疑一方有外遇、一方性格暴躁。男方酗酒、吸毒、赌博也是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在同居男女朋友之间发生暴力行为的案件中,暴力产生原因均为男方不同意分手。

  4.身体暴力是最主要的家暴方式。2014至2016年抽样法院涉家暴案件中,采用身体暴力方式的家暴最多,采取冷暴力方式的较少。

  5.男性多为施暴方,女性多为受害方。家庭暴力中女性依然为最主要的受害方。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加上女性性别的特征以及男女力量的差异决定了女性的弱势地位,女性在经济、文化和体力上均处于弱势地位。男性在家暴案件中大多扮演着施暴者的角色。家暴主要是丈夫殴打妻子,只有少数例外是丈夫成为家暴的施暴对象。

  6.施暴方与受害方年龄集中在31至45岁。抽样法院的数据表明,涉家暴案件多发生在31至45岁的中青年人之中,年龄段相对集中。

  7.少数民族聚居区家庭暴力发生较少。值得指出的是,广西三江作为侗族聚居地,涉家暴案件发生较少,这与侗族的传统民族文化有关。三江侗族自治县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是全国七个侗族自治县中侗族人口最多的一个县。一方面侗族地区女性地位相对较高,另一方面侗族村落内部具有自己传承下来的纠纷解决机制,家庭内部发生的矛盾多在村落内部寻求解决途径,例如由村子里德高望重的长老进行调解,这有效预防了“以暴制暴”行为的发生,也减少了诉讼。

  8.施暴方学历水平普遍较低。2014至2016年抽样法院涉家暴案件中,家庭暴力施暴方学历最多为小学,其次为初中,文化水平均较低。

  9.受害方很少对外求助。2014至2016年抽样法院涉家暴案件中,受害方遭受家庭暴力后多选择不对外寻求帮助,占总数的48.43%。这种消极的处理方式一方面不能充分保护受害方自己的身体健康权利,另一方面矛盾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往往诱发再次家庭暴力或者“以暴制暴”,最终导致婚姻破裂甚至酿成家庭惨剧。

  三、发出人身保护令情况

  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能够起到有效制止家庭暴力和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作用,有助于促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维持婚姻关系。2014至2016年抽样法院涉家暴案件中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案件占33%(如图二)。其中西乡塘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比例最高,为80%。

  四、防治家庭暴力工作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1.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舆论氛围尚未完全形成。一方面,社会舆论仍然认为家庭暴力仅仅是家庭内部的口角,未形成公之于众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意识。居(村)委会、派出所多以调解方式处理涉家庭暴力纠纷,并且没有关注后续事态的演变。另一方面,反家庭暴力宣传形式单一,宣传范围受局限,且宣传缺乏长效机制。

  2.法官裁判家庭暴力案件的标准不统一。目前,反家庭暴力法刚刚实施一年多,并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来细化适用规则、指导司法实践。法官们对家暴认知理解不同,例如,一次性施暴是否构成家暴、“棍棒之下出孝子”之类的传统教育方式与家暴的临界点在哪里等。这些认知理解的差异直接影响到证据的采信标准,造成类案不同判。

  3.法官面临“裁而不能”“判而不得”尴尬处境。家暴案件是新型敏感案件,按照原有的证据标准很难认定是否具有家暴情节。受害方保留证据的意识较差。亲戚、邻居、朋友顾及双方的人情或者由于“劝和不劝离”的思想等原因不愿出庭作证。一些派出所民警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够深刻,在接警之后对类似案件没有作认真细致的记录和适当处理,给法官准确裁判带来了困难。而且,家暴案件还存在一些执行问题。例如,子女的抚养探视、人身保护令如何执行、财产如何分割等。

  4.反家暴庇护所亟待完善。目前,我国的庇护所主要由妇联牵头建立,挂靠在民政部门。我们发现至2016年末,抽样地区庇护所利用次数不足百余次。专业救助团队仍然缺乏。实践中,妇联、民政部门的常驻救助人员很少接受过专业的培训,专业技能匮乏,而专业人员多以自发性的学生、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为主,工作缺乏持续长效性。此外,现有庇护所制度只能定位为“临时”庇护,缺少相应的回访机制。

  五、优化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建议

  针对此次调研中发现的防治家庭暴力工作面临的困境与不足,结合广西反家暴工作的成效和经验,为了继续推进我国防治家庭暴力工作的开展,现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网格化多元调解和反家暴联动机制。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工作,成立反家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全区反家暴试点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指导和推动实施,并且定期召开反家暴联席会议。试点法院与妇联共建“惜缘工作室”,在试点法院挂牌设立驻法院的“惜缘工作室”,由妇联委派具有心理学、法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常驻工作室,协助法院做好离婚纠纷当事人调解、心理辅导、家庭教育等工作,进一步增强案外辅导工作的力量。

  建议建立反家暴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反家暴行动,统一部署工作,以避免联动成员各自为战的问题,解决“九龙治水”的困局。

  2.注重提升法官审判业务素质,统一法官对反家暴工作的认识。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是一项长期任务,定期加强法官反家暴业务培训,提升法官对反家庭暴力的认识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系统内部反家暴经验交流,推进与高校合作,聘请知名反家暴教授为法官授课,使法官掌握国内外关于反家暴的先进知识,增强法官们的反家暴理论水平。此外,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新法因缺少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导致法官们的裁判标准不统一,也是差异审判的原因。这就要求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特别是对“现实危险”“骚扰”“接触”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界定。为此,各级法院应该畅通新法的实施问题反映渠道,高院和各中院做好业务指导工作,确保反家暴相关法律的顺利实施与完善。

  3.培养证据搜集意识,建立反家暴诉讼证据制度。加强法院对家暴受害方收集证据的指导。建议受害方从以下途径收集与保留证据:一是发生家庭暴力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的,可以请求妇联或居委会负责人到场调解,在施暴人书写保证书或者悔过书时给予录音录像。以便以后这些调解人的证言可作为证人证言用来认定家暴事实。二是家庭暴力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紧急的,受害方应立即报警,出警记录和询问笔录可以作为日后认定家暴的证据。三是受害方可以到医疗机构进行诊断,保存病历等相关证据材料。四是加强医疗机构合作,建议建立专门的家暴验伤中心,验伤中心负有向司法机关报告的义务。

  4.提升庇护所服务质量,实现庇护所价值。首先,在庇护所设定方面,应当加强组织机构的安全性,促使受害方建立对组织机构的信任。各庇护所要相互合作,对受害方给予跨区域的保护,建立符合受害方需要的组织机构。另外,在庇护所职能方面,不仅要提供基本食宿,而且要提供人身安全、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医疗服务、技能培训和教授反家暴技巧知识等方面的实际帮助,特别是重视受害方的后续服务,必须跟踪受害方归家后的情况,防止家暴在再次发生。最后,加强机构的专业性,针对受害方身处的特定环境和需求,提供及时、适当、持续和充分的服务。

  (课题组成员:林金文 何艳斌 罗建勇 王彩念 郝欣欣 郜资源 叶坚 周嫚)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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