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2018-02-07 09:14:29
     中国法院网讯 (付娟)  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法院审理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近日,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以借贷涉嫌非法集资,驳回了原告黄某的起诉。

  2017年8月,被告雷某通过熟人介绍,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黄某借款4万元,承诺每月按5%的利率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黄某多次要求被告雷某偿还借款,但被告雷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故原告黄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雷某向原告黄某借款的行为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已被临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驳回了原告黄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趋活跃,民众在参与借贷活动中,应做好风险防控,理性借贷,不要轻信“高收益、高回报”,不要因贪图高额利息,陷入非法集资陷阱而遭受重大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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