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付款未履约 卖方诉至法院索赔偿
2018-06-12 16:39:11
     中国法院网讯 (陈素兰)  开发的房屋卖给农户,房子交付了,但农户却迟迟没能履行完自己的法律义务。近日,陈某某就张某某违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将其诉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某给付欠款,并给付欠款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20日,陈某某承包固镇县仲兴乡某新村B区2期拆迁安置工程,该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合格。按照约定,房屋建成后以每套1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村民(另有28000元为政府补贴,房屋实际总价款为128000元),后张某某以100000元的价格购买陈某某开发的上述其中一套房屋,扣除张某某旧房拆迁补偿款抵扣的37895元及其已支付的55200元的购房款,尚欠7000元款项至今未付。

  法院认为,张某某购买陈某某开发的位于固镇县仲兴乡某新村B区的拆迁安置房屋理应支付购房款。陈某某要求张某某支付购房款,扣除张文斌旧房拆迁补偿款抵扣的37895元外,张某某已支付55200元购房款,故涉案的尚欠购房款为7000元 。关于陈某某主张某某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并未有书面明确约定,在张某某未明确予以认可且陈某某又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张某某给付陈某某购房款7000元,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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