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在“自然保护地的司法保护”分论题研讨作发言时表示
加强自然保护地的司法保护 促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2018-07-03 09:12: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乔文心
  今天(7月2日)下午,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举行以“自然保护地的司法保护”为主题的分论题研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作了主旨发言。

  李静表示,以国家公园为代表的自然保护地,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生态安全中居于重要地位。湖北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生态支点,加强对湖北生态环境特别是自然保护地的司法保护,对于维护长江流域乃至全国生态环境安全意义重大。近年来,湖北法院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战略要求。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为推进湖北绿色发展、生态立省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李静介绍说,湖北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责:充分发挥环境刑事审判的打击和惩治功能,严厉打击在自然保护地内的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等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环境民事审判的化解和补偿功能,注重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维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安全;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监督和促进功能,加大对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涉自然保护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充分保障环境公益诉权。

  李静表示,加强自然保护地的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构建内外衔接的协同保护体系,形成强大的司法保护合力。湖北法院积极构建专业审判机制,加强环境审判力量配备;联合建立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协作配合机制,形成保护合力;推动建立环境资源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中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张建龙、芬兰最高行政法院副院长卡瑞·库斯涅米、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大法官赛义德·沙阿、美国夏威夷州最高法院大法官迈克尔·威尔逊也作了发言。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