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男子因非法捕鱼被抓获分别获刑六至八个月
2018-08-07 08:57:12
     中国法院网讯 (卢芬)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五被告人均领刑,其中一位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余四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查明,四位姓朱的被告人于2016年共同出资合伙购买了三艘钢质渔船和一副大型的机动底拖网。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吴某和被告人朱某经商议,由四位姓朱的被告人自带渔船和机动底拖网到被告人吴某分片管理的鄱阳湖东湖水域捕鱼。被告人吴某支付每人每天200元工钱,所捕的鱼类由被告人吴某出售。2017年8月13日上午,四位姓朱的被告人伙同由某位姓朱的被告人请来帮忙的五名村民前往鄱阳湖东湖水域捕鱼,当日由于风大而未捕成。2017年8月14日上午,五被告人伙同五名村民驾驶三艘钢质渔船来到其中一被告人指定的鄱阳湖东湖水域,使用大型机动底拖网捕捞到鱼类900多公斤。2017年8月15日,另外四被告人伙同上述五名村民驾驶三艘钢质渔船再次来到被告人吴某指定的鄱阳湖东湖水域,使用大型机动底拖网捕鱼,被南昌市新建区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重,当日捕捞的鱼类重990公斤。经鉴定,被告人使用的机动底拖网为禁用渔具。

  另查明,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吴某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水上警察大队投案,2017年8月15日上午,四位姓朱的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五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犯罪后主动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水上警察大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四位姓朱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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