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交通肇事谎称系其父亲 自首后领刑七个月
2018-08-17 14:07:05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詹巍)  江某驾驶小汽车载何某追尾张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尾部,造成三轮摩托车上的廖某、刘某从摩托车上甩出倒地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某向现场处置事故的民警谎称肇事司机为其父亲江某某,并随后离开事故现场之后投案自首。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江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6日14:40时许,被告人江某驾驶黑色大众牌小汽车载何某沿进贤县中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中山大道与北二路十字路口附近路段时,所驾车辆右前方追尾张某酒后无驾驶证的未登记注册的三轮摩托车尾部左侧,造成三轮摩托车上的被害人廖某、刘某从摩托车上甩出倒地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某向现场处置事故的民警谎称肇事司机为其父亲江某某,并随后离开事故现场。2018年2月20日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24.37mg/100ml。2018年2月27日经进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江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害人刘某、廖某无责任。2018年3月6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廖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作案后,被告人江某于2018年2月7日7时许向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江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8.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江某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江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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