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满14周岁“女朋友”发生性关系获刑一年半
2018-08-31 09:30:17
     中国法院网讯 (袁腾蓉)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9月底,被告人杨某通过QQ软件加被害人姚某为好友,后二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0月底,被害人姚某不愿回家,于是被告杨某将被害人姚某带回其租住的地下室,并在明知被害人姚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被害人姚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晚上,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被害人姚某未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杨某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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