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成龙众筹化纠纷
2018-09-14 08:55: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文基
  60岁的老太太到食品店购物,说货款已付,但店铺伙计矢口否认,究竟谁是谁非,双方相持不下,导致肢体冲突。案件应该如何处理?请看于成龙在担任广西罗城知县时作出的精彩判决。

  本知县审理钱氏与月中桂茶食店伙计孙小弟相互扭打一案。钱氏说货款付清,孙小弟说没有收钱。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询问在场人等,也各说不一,没有定论。

  本知县详细核查案情,钱氏年过花甲,相貌忠厚,看起来不像是因为300文小钱而意赖账。钱氏说,她离家去店铺时,身上确实带着300文钱,而今已空空如也。

  而月中桂茶食店年代久远,在当地很有名,生意兴隆,诚实守信,应该不会因为区区300文小钱而敲诈一个乡间老妇。该店伙计孙小弟,在店已经8年,可断定他诚实可靠,绝对不会骗取300文小钱。核查案件情节,当事双方似乎都没有过错。

  因此,涉案300文钱,一定是钱氏交到柜台,有人看到店面混乱,趁双方没注意盗窃走了。钱氏的确已经掏了货款,孙小弟又确实没有收到货款。据此,本县作出判决:如果让钱氏再出300文钱,钱氏就未免冤枉;如果认定月中桂茶食店收到货款,300文钱却又找不到。

  本知县观察到,现在到月中桂茶食店购物的顾客超过300人,为什么不能人人都学习品德高尚的古人鲁仲连,掏点钱彻底解决这一纠纷呢?只要每个人出1文钱,双方纠纷就解决了,岂不皆大欢喜?听取诉讼,审理案件,虽然是本知县的职责,但平息纠纷,化解矛盾,也是每个人的责任。

  于成龙就这样巧妙化解了纠纷。

  或许有人反对,认为于成龙为什么就不能查明案件真相,找到拿走钱的主儿。但小偷一旦将钱拿到手,也许早就溜之大吉了。因此,“命案必破”不现实,鸡毛蒜皮的小事更不可能完全破解。不如另辟蹊径,每人1文钱,轻而易举,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

  法律不是万能的,在事实真相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发动群众募捐解决问题,不失为一种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件伤人,不能确定行为人,为保护受害者,只能大家分担责任,也是值得肯定的。国家的司法救助制度,其实质也是国家代表全体民众对案件中的困难当事人予以救助。

  于成龙发动群众募捐结案,并非只是就事论事,解决问题,也是借此唤醒民众的社会责任。正如他在判词中所说,平息纠纷,化解矛盾也是每个人的职责。于成龙发动大家募捐解决了问题,钱氏和店铺伙计自然会吸取教训,相信拿走钱币者也会后悔的。看到有人偷钱默不作声者,也交出了1文钱,为自己的知而不言、见义不为埋了单。

  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任何案件虽然当事人脱不了干系,但社会大众也不能置身事外,不闻不问。只要人人都有社会责任感,积极履行社会义务,我们的社会将更加规范有序,和谐美好。

  (作者单位: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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