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研究及对策
2018-09-26 15:54: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宗彬
  内容提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个好的判决,应该是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判决,一个让当事人感受到公正的判决。如果法院就同类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公理就不乎存在,公正也就无从谈起。

  法院承担着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责,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现象,会造成社会对审判工作的期待和对审判工作的不信任、不认同之间的矛盾,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因此,解决“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迫在眉睫。

  解决“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只有一把钥匙,那就是裁判尺度的统一。本文拟就目前存在的“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从多个方面拟定解决对策,冀希望于立法者、法官、社会对法官的监督者能够从个案中做好“同案同判”,以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下正文:

  裁判尺度的统一,是关乎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从而推进经济健康地发展、社会进步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 随着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历程,社会越来越关注司法权力的下放,“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否能确保司法公正,而确保司法公正的判断标准一是对事实的认定;二是对法律的适用;三是对同类案件是否有同样的判决。而裁判尺度的统一是社会能看得见、更为直接的司法公正表现。

  一、裁判尺度不统一对社会的影响

  法院裁判尺度的不统一,一直存在着。尤其是近几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许多人往往在未起诉之前就在网络上搜索类案,以便对自己起诉到法院打官司胜诉有把握。因此,法官必须要统一裁判尺度、裁判标准,否则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裁判结果。

  审判是社会管理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公正司法是法院的生命线,是社会管理和社会公众行为的风向标。

  然而,尤其是信息高度发达、传播力极强的今天,自相矛盾的裁判,差异判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就会迅速而大范围地传播开来,造成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司法权威受到动摇。

  首先,这种现象严重损害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在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法治原则,早已深入人心,为人民所信仰,根植于公众的心中,是公众内心对法律信仰的最高境界。在统一、成文法的我国,对同一事实只能有同一的法律处理结果。可是,“同案不同判”严重动摇了对法律的信仰。

  其次,严重地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法学家陈弘毅曾经说过“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现代信息手段的高度发达,一篇裁判文书就能很快在网络上搜索得到,人们往往在打官司之前,多方打听,多方搜索同类案例,结果搜索的案例与他们本人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相反的,那么你的公信力何在?权威何在?

  再次,严重地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院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终极裁判者。马基雅弗利曾经说过:“由于有了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法院要通过案件的审理,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法院的裁判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社会动荡,影响社会稳定。同样,“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院的裁判对维护经济秩序,为一个地方,甚至国家的经济,推进经济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有了良发善治,社会才会和谐,才会推向更好的文明。

  二、如何理解“同案不同判”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裁判尺度的统一绕不开“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美国著名法学家本杰明.卡多佐曾经说过:“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对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那么何谓“同案不同判”呢?我的理解是在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之间、同一法官前后判决,就同类案件,判决结果不同(有可能是部分不同,有可能是全部不同)。那么,社会公众的要求,就是“同案同判”,也就是说同类案件,判决结果是相同的。这里有个界限问题,即哪种情况下才算得上同类案件,我想应该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同类,也就是说同类案件应当是诉讼标的种类相同或相近;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相同或相近。

  裁判尺度的统一,是指法官在裁判时应当尊崇适用规则的一致性,这就要求裁判的标准要统一。裁判的标准不外乎要件事实、法律、案例。

  要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就必须统一裁判尺度。统一了裁判尺度,解决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人民群众才会感受到司法公正。

  三、造成裁判尺度不统一的原因

  造成裁判尺度不统一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是因现有的法律规定不统一。民事侵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行政赔偿各自有不同的法律规范,赔偿的标准各异。就是民事赔偿规定也有不同的情况。如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工伤赔偿规定按职工收入来计算工伤赔偿,职工因行业、所在企业、工龄的长短等多种因素导致收入水平不同。而这一规定直接导致用人单位压低职工工资,以在出现工伤赔偿事项时,少赔偿职工。人身损害赔偿按城镇和农村区别对待相差太大。

  二是法律规定过于抽象、模糊,难以理解造成的不统一。 法律语言的模糊是基于法律的概括性特点而来的,诸如法条中的“等”、“情节严重”、“其他情形”等等。这些模糊性法律言语表达,靠单个法官的智慧是难以统一认识的。同时法条过于笼统,给不同的法官留下不同的操作空间。基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法律赋予法官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但有时还会出现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评判的结果就有可能出现不同的法官,不同的裁判结果。

  三是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的不统一。现有的法官队伍既有5、60年代的,又有90后的。年纪较大的法官大多数来自社会,文凭为高中及其以下文凭,虽然通过前几年的努力,上了个成人教育学校,得到专科或者本科文凭,但基础理论,对法律的理解,审判案件基本上是基于经验。近几年,按考试录用的法官比例正在逐年增加,文凭结构有所改善,但经验又有缺失。法官的裁判既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又要有实践经验,能够具备这样要求的法官不是很多。当然作为独立的法官个体,每一个人的社会阅历、社会公德、裁判的心态等因素也难以形成一致性的水平。

  四是地域差别致使裁判不统一。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法律也考虑了地域的差别性。如财产型刑事犯罪的起点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工伤的赔偿标准等等有一定的地域性。

  五是法院内部没有建立法律统一适用的协调机制。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设业务部门之间以及法官与法官之间没有进行协调,导致“你判你的,我判我的”现象发生。 上列五种原因,有些是合理合法地存在。如法律本身规定地域、行业的差异性。有些是法官自身的不足,没有掌握好法律知识,没有对法律的真正理解,没有对类案进行检索。个别情况出于法官良知的偏差,丧失法官所具备的基本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四、实现裁判尺度统一的对策

  (一)对法官素质的要求

  “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法官是裁判者,是诉讼活动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司法的公正需要法律赋予法官独立的地位,独立的地位需要强有力的监督。法官如何提高自身的素质,来公正地行使裁判权法官应当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是应当具备独立办案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法官应当具备全面的司法能力。法官需要有渊博的知识、人生的历练、司法的经验。霍姆斯说:“司法的生命力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阅历和经验是法官的资本,积累越多对是非判断和公平公正的把握就越精准,良好的业务素质要求法官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水平,具有较高的审判技能、技巧,熟练的法言法语运用水平,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较高的处理应急事件的能力,较为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较高的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精湛的裁判文书写作能力等。

  二是法官必须能够熟练运用各种裁判方法。梁慧星说:“一个判决是否正确、妥当,就要看它是否符合这个裁判逻辑公式”。要运用好裁判方法,就得研究什么样的裁判方法才是可以进行运用的。首先要掌握个案的要件事实。案件的事实是裁判的基础,案件事实不清就不能作出正确的裁判。其次要充分地运用法律。“认识法律不意味着扣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正确地运用法律作出的裁判,其结果才会是正确的。如民事案件,要针对原告的诉请,以具体的请求权为核心,从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出发,查明要件事实,将原告的诉请、被告的抗辩与要件事实进行分析比对。因此,首先要确定原告的诉请,然后依序查找法律规范,正确解释法律,加强裁判说理,确定裁判结论。 在作出裁判结论时,应当遵循以原告的诉请为基础、表述合法、内容简洁精炼,最后作出公正判决。

  三是要有正直的人格。法官应当具备善良、良知、正直的高尚品格。善良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良知是善良的升化,是正直的基础,公正源于良知。而正直是善良与良知的全面体现,是法官高尚品德的核心,是法官公正行使裁判权的根本保证。法官应当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要公正不阿、秉持正义。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案件的裁判是法官自己对法律、事实和社会的判断,善良、良知、正直是法官的内在要求。只有心正了,才能得出正确的裁判结果。

  四是独立的法官地位。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认为:“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和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官不受任何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是法院了”。可见没有法官的独立,就难以实现公正。近几年的司法改革,如实行领导干部干扰法官办案的记录制度,取消了院庭长的签发和审批制度,由案件的承办法官签发和审批自己的裁判文书,法官的独立地位已得到了很好的改善。

  五是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一个道德高尚的法官应该是在各种权势面前不屈服,在利诱面前不贪婪,有较强的克制力,有明确的是非观。因而要求法官首先是崇法。法学家博登海默说:“法律制度所得到的尊重与威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认识广度以及他们对其所服务的社会责任感和性质与强度”。可见法律的功能与价值取决于法官是否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其次是守法。法官要有法律至上的理念,要带头守法,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再次是护法。在法律遭到亵渎时,就应该义无反顾地站出来,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不是犹豫在权与情的围墙之中。

  (二)及时制定司法解释

  一个重大法律颁布以后,都需要及时跟进司法解释,由于法律的特点是具有原则性、普遍性,因此,会出现一些抽象、模糊的概念。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发挥它的功能,就是制定司法解释,把那些模糊、抽象的概念具体化,对于增加有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减少法律适用中的分歧、填补法律漏洞、统一裁判思维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这样全国法院就有一个统一的可操作的依据,能够实现规则的统一。

  (三)推行案例指导、检索制度

  “司法判例制度的一个重要职能是统一法律的解释,并限制法官个人在判案工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法官普遍认为案例对于判案的重要性。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确立了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明确规定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具有指导性的案例,并明确指出指导性案例作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应当参照。同时,各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参考性案例,供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法院对类案裁判时予以参考。目前案例类型繁多,除了上述的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外,案例汇编的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司法(案例)》版、《中国司法案例网》中的案例、同时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北大法宝也可以参考。目前基本形成了指导性案例为统领、参考性案例为基础、其他案例为补充的案例多元化发展格局。

  为了避免“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要求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均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库等对本院已审理或正在审理的类案和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类案与关联性案件检索报告。

  (四)用好专业法官制度

  将法官集中起来,对那些案件疑难、复杂的案件,通过专业法官会议,让每一个法官发表自己的意见。当其中某一个、某些法官发现自己或者他人曾经作过类似案件的裁判时,或者懂得该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了解到有其他案例时,就能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

  (五)全面落实案件评查制度

  评查人员通过大量案件的评查,能够对本院案件的裁判形成印象,通过评查人员的评查,能够发现“同案不同判”的案件。会提醒案件的承办人纠正自己的错误,以便形成统一的裁判结果。

  (六)强化绩效考核,实行法官淘汰制

  2017年,全国法院法官第二批遴选工作结束,标志着员额法官的遴选初步完成。法院队伍的结构发生了与以前完全不同的变化,由审理的法官审理,由审理的法官裁判的责任方式已经基本形成。法官的考核制度也随之加强。从绩效考核的结构来看,公正、效率、效果指标是控制性指标。审判的质量是指标考核中设置最为严厉的一项。由于大多数法院在考虑进入员额时考虑到年龄结构等问题,使得更多年轻的法官走上了员额法官之路,承担着繁重的审判工作。但是,不能忽视的是,未入额法官助理要进入员额法官,要就是扩充员额法官的比例,要就是等年龄较大员额法官退休之后才有可能。介于此,适用员额法官绩效淘汰制,是未能入额的法官助理能够进入员额法官的较好办法。这样的竞争机制会使得那些敢于碰线、不主动学习提高、惰于工作的法官能够有所警醒。应该说,这也是解决裁判尺度统一的一个很好的途径。

  (七)坚决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度

  错案追究责任制度是严格控制错案发生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从中央到各级法院均制定了错案追究制度。如《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等。均对办错案的法官作出了视情节轻重处理的规定。严格执行这些规则,能够更加有效实现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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