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富婆设“重金求子”骗局 十人难逃法网
2018-11-07 16:23:59
     中国法院网讯 (周军)  利用语音设备群发信息,打着“重金求子”的幌子进行诈骗。受害人被诈骗金额少的几百元,多则达到十几万。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起诈骗案依法作出二审判决,对原审判决中汤某平等7人所犯罪量刑予以维持,对汤某生等3人所犯罪量刑予以改判,并将退缴的赃款分别发还给周某等19名被害人;在原审被告人汤某平家扣押到现金6.78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汤某生、张某生、汤某平、张某某等人冒充“富婆”,以丈夫没有生育能力寻找男子与其共同生育小孩,并支付高额报酬为名,使用“群呼器”(一般一套群呼器由一台电脑、两只呼机、语音平台、32张手机卡组成)不间断地对设定好的全国多地省、市不特定的手机号码号段进行呼叫拨打,呼响一声形成未接电话自动挂断,被群发器拨打过的受害人回拨该未接电话,会被自动转接至事先绑定好的语音平台并听到事先录制好的“重金求子”诈骗录音,录音中包含“富婆”的联系方式,如被害人继续拨打录音中所留电话号码后,“富婆”先会以诚信金或者充话费的名义骗取少量财物,接着又以安全或者合法性理由叫被害人与“律师”联系。之后,“富婆”与“律师”会相互配合,以安全费、体检费、保证金、个人所得税等种种名义不断要求受害人汇款,待受害人将钱汇入指定的银行账号,诈骗人员会安排他人将卡中钱取出或者刷POS机套现。

  被告人汤某生自2016年4月左右开始,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汤某生的作案工具手机、呼机、银行卡、身份证、电脑、语音平台等物从被告人李某模处或者别处购买,其中在被告人李某模处以2000元价格购买作案用手机15部,以3000元价格购买安装好语音平台的笔记本电脑5台,以每个650元的价格购买语音平台账号共计8个,被告人李某模获取利润2000元。2016年2月底至5月底,汤某生雇请被告人郑某平在山东青岛看呼机1台,郑某平在山东省青岛市华城路三小区和城子小区租住房屋,并叫被告人郑某强、被告人郑某胜一起在青岛看呼机,三人领取汤某生等雇主发的固定工资,每人赚取工资约一万元左右。2016年7月,被告人汤某生雇请汤某国在西安市雁塔区和未央区南康新村看呼机4台;诈骗所需的语音录制主要由汤某生本人完成,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汤某青帮助汤某生录制诈骗语音二次。

  2016年5月24日,青岛警方在郑某平租住地青岛市城阳区华城路三小区扣押呼机设备9台、笔记本电脑11台;2016年9月25日,上饶市公安局统一行动在在汤某国看呼机处扣押到维护呼机的螺丝刀及房间钥匙等物品;在李某模家中扣押到STM卡套一张、华为手机2部等物,在上饶市余干县江埠乡被告人汤某生岳父家搜查出作案用SD卡3张、身份证15张、银行卡45张以及笔记本、电话卡等物;在汤某生家扣押到现金1600元及黄金项链、手表等物。被告人汤某生骗取11名受害人现金合计人民币468950元,被告人汤某青、郑某平、郑某胜、李某模、郑某强通过录制诈骗语音、出售诈骗工具、看护呼机等方式帮助汤某生拨打诈骗电话达106080人次以上。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汤某平等10名被告人三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将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316570元钱予以没收。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郑某不服,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汤某生、汤某平、汤某青、郑某平、郑某强、郑某胜、李某模、张某某、汤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以重金求子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张某生通过微信、交友网站以交友、做生意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在查明受害人被骗金额的基础上未认定各被告人诈骗既遂数额及未对赃款进行处理不妥,应予改判;抗诉机关及上饶市检察院提出原审判决对汤某生、张某某、张某生量刑畸轻等抗诉及支持抗诉意见正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根据十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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