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手机微信账户洗钱获刑一年六个月并罚金
2018-11-30 08:40:59
     中国法院网讯 (潘德贵)  11月27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王元方涉嫌洗钱罪一案,被告人王元方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实施以来,贵州省首例手机微信账户洗钱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元方、杨某弟(另案处理)系朋友关系。2018年3月初,杨某弟找到王元方,让王元方提供微信账户为其收款。王元方表示同意。后,多人以微信好友发红包或者转账到王元方的微信账户。2018年3月29日,王元方得知所收款项是杨某弟贩卖毒品的钱款后,继续使用微信账户为杨某弟收款,共收取多名吸毒人员向杨某弟购买毒品的钱款59笔共计8294元。王元方从中转了6900元给杨某弟,余款全部用于自己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元方明知他人进行毒品犯罪,仍提供自己微信账户,为他人收取贩卖毒品所得钱款,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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