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缺席审判制度 增强司法公正权威
——上海二中院关于缺席审判案件再审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9-03-21 15:24: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图一:2016至2018年缺席判决裁定再审案件事由统计情况
  • 图二:2016至2018年缺席判决裁定再审案件案由统计情况
  核心提示:裁判的理想状态是对席判决,通过法庭上各方当事人充分辩论,能防止裁判者偏听偏信,也能使裁判更具包容性。缺席判决则是“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到庭参加辩论,或虽到庭,但未发表任何辩论意见,法官在未经双方辩论的基础上根据现已掌握的诉讼资料以及到场一方当事人的辩论而作出判决的情形”。由此可见,缺席判决是一种非常规的审理构造,是法院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审判模式。近年来,原审缺席判决的案件已成为再审高发的案件类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为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对2016至2018年该院裁定再审的缺席判决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1.缺席判决案件裁定再审数量较大。

  2016至2018年,上海二中院共审结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2349件,裁定再审147件,再审率为6.25%,其中缺席判决案件为92件,占裁定再审案件的62.6%。具体来说,2016年,裁定再审案件44件,其中缺席判决案件为26件,占比59.1%;2017年,裁定再审案件49件,其中缺席判决案件为29件,占比59.2%;2018年,裁定再审案件54件,其中缺席判决案件为37件,占比68.5%。

  2.因新证据引发再审的案件数量最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六项系实体性再审事由,第七至十三项系程序性再审事由。2016至2018年,该院裁定再审的缺席判决案件中,因程序性事由裁定再审的有11件,约占缺席判决裁定再审案件总数的11.96%;因实体性事由裁定再审的有81件,约占缺席判决裁定再审案件总数的88.04%。在实体性事由中,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达67件,占缺席判决裁定再审案件总数的72.8%(见图一,说明:部分案件因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再审事由提起再审,均取位列在前的再审事由予以统计,以下均同)。

  3.所涉案由多样,民间借贷位居首位。

  从缺席判决裁定再审案件所涉案由分析,大致包括合同类纠纷、权属及侵权纠纷、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三大类,涉及27个案由。其中,民间借贷纠纷28件,约占30.43%,位居首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各为10件和6件,分别约占10.96%和6.62%,列居第二和第三(见图二)。

  二、原因分析

  总体来说,审判实践纷繁复杂,加之一方当事人的缺席,使得法院能够查明的事实相对有限,这是缺席判决制度本身难以避免的缺陷。除此之外,因案件送达环节以及证据审查环节的工作疏忽而引发再审的缺席判决,也占一定比例。

  1.公告送达程序存在错误。

  公告送达是一种拟制送达。根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进行公告送达。然而,课题组调研发现,部分案件未经传票传唤或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手段的情况下即进行公告送达。

  未经传票传唤直接公告送达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因工作疏忽未邮寄传票,或虽寄送材料但相关材料未归档。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前期送达无果需要相关材料予以证实,因为疏忽没有寄送传票或虽寄送传票但未归档,会导致公告送达程序出现错误。

  二是寄送时受送达人的姓名、地址等信息填写错误。寄送时填写的受送达人信息对于准确送达非常重要,若因信息填写错误造成邮寄送达不到,不应认定为受送达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未穷尽其他送达手段即进行公告送达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未认真核查当事人的户籍地址。一方面,原告主观上不愿意提供被告户籍地址或实际居住地址的情形并不少见,部分原审法院在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无果后没有进一步核查被告的户籍地址。另一方面,当事人户籍地址变动的情况时有发生,原审法院对于被告户籍地址的核查可能由于资料年代久远等原因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邮寄送达不到。

  二是对其他联系地址疏于关注。有的案件中,相关证据材料中明确记载了当事人的多个联系地址,但原审法院只向其中的一部分地址送达,并未穷尽所有的送达地址。

  三是对必要关联案件疏于查询。有的案件中,法官知晓当事人存在关联案件,且可以推断出关联案件中可能有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但疏于关注查实,简单作出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结论。

  四是对邮件批退证明等疏于核实。对于投递不成功退回的法院专递邮件,投递人员会简要注明投递情况及退回原因等。有的案件中,原审法院对被告因上班或外出无法接收等信息疏于关注和分析,仅凭退信即简单判断被告下落不明。

  2.因缺乏对抗性等原因导致对证据审查不足。

  “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一方当事人未能参加诉讼,客观上造成当事人举证不够充分、争议焦点不够明确、查明事实更加困难、依据单方证据径直裁判的风险加大等后果。且在原告主张的事实看起来比较清楚的情况下,法官易产生疏忽心理简单作出裁判。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缺席意味着一方当事人放弃了诉讼上的防御,直接参与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会受利己主义心态的驱使,可能将可获得的司法权益保护伸展至合理限度之外,这是由于缺乏权利之间的相互制约导致的。比如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隐瞒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再审审查中被告提供已偿还部分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等新证据,便足以推翻原判决。

  其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由于缺少抗辩性,一些法官疏于对证据进行审查,以致作出错误裁判。比如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审法官疏于审查,将原告打给第三人的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已向被告交付借款的依据,做出了错误裁判。

  三、减少缺席判决错误的对策建议

  缺席判决对于避免诉讼延迟、维护当事人权益以及保障正常的民事流转关系具有特殊意义。审判实务中应遵循“可实施”“能见效”的原则,借助“互联网+”的优势,不断明晰标准,完善各阶段的具体操作规范。

  1.防范原告恶意隐瞒,重视核查当事人户籍地。

  在根据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地址邮寄送达材料遭退回后,应重视核查受送达人户籍地等基本信息,进一步询问原告或者其他当事人是否知道受送达人其他地址或联系方式并记明笔录,同时加强对于关联案件中当事人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的核查。

  2.明晰公告送达的启动条件,加强公告送达合议。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以及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是启动公告送达的充分必要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该条件是否成就,可以结合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要求原告提供受送达人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地址以及相应户籍登记信息等。二是向受送达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等进行邮寄送达,因“无人”“拆迁”“去向不明”等原因被退件的,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受送达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受送达人离开居所一定时间,目前下落不明等。三是法官对相关证明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此外,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因此,在确认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以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方面,应由合议庭合议确定,也便于合议庭相互提醒、相互监督。

  3.强化对单方提供证据的审核,重视归档材料齐全。

  对于缺乏对抗性的诉讼,尤其应当提高警惕,强化对原告单方提供证据的审查。例如在裁定再审高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应对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慎询问,严格按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对原告单方提供的证据加以审查。此外,对缺席判决案件还应重视程序规范,确保归档材料齐全。针对案件审查中发现个别案卷仅有公告送达材料,缺乏其他相关材料的问题,应重视将反映送达过程的相关材料及时归档,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失误。

  4.推动智慧法院建设,探索送达新机制。

  稳步推动智慧法院和“数据法院”建设,积极探索“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深度应用。一方面,在法院大数据采集和建设的基础上,实现上海法院涉案当事人关联案件送达信息共享和便捷查询机制,对外应逐步推进与人口、通讯等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另一方面,以上海法院特色的12368平台为依托,结合微信等网络工具受众范围广的特点,开发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系统,提高送达的效率和准确性。

  (课题组成员:费 鸣 李江英 李博雅)
责任编辑:庞宇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