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法院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4年共吸收资金1278余万元
2019-05-10 15:48:05
     中国法院网讯 (李飚 廖安生)  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存款,4年来共吸收90余人资金1278余万元。5月9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邱某平、王某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曾某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965.683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20日,被告人曾某注册成立宁都县钧融担保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8日,曾某将赣州融鑫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宁都钓融投资有限公司。曾某实际控制宁都县钧融担保有限公司和宁都钧融投资有限公司,并将两公司设在同一地点办公。

  期间,被告人曾某雇请被告人邱某平、王某梅等人在其公司工作,被告人邱某平任公司会计,负责做账、核算集资参与人每月或每季度的利息、制作员工工资表等,被告人王某梅负责接待集资参与人、被告人曾某不在时代为出具资金担保协议书(借款契约)等。

  2011年至2015年3月,被告人曾某以做生意投资为由,以1%至1.5%不等的月息回报为引诱,通过口口相传,向96名集资参与人融资1278.08万元。集资款主要用于向他人放贷赚取利息差。期间,共支付利息210.9591万元,归还本金61.4377万元。至2015年3月曾荣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本息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965.683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邱某平、王某梅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支付高利息相引诱,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邱某平、王某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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