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法院为37户业主讨回“采光”损失37万元
2019-05-27 15:43:09
     中国法院网讯 (曾庆朝 张庆燕 李靖玥)  河南省南阳市一小区住了十几年的37户业主的住房,猛然间被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几十层高楼挡着了通风和采光,致使一年四季进屋因室内发暗都需要开电灯,正常生活受到了影响,被业主们一怒之下告上法庭索赔。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后,作出了:“驳回南阳市溪水洋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溪水洋房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每户业主损失1万元”的终审判决。

  在南阳市卧龙区工业北路蚕丝被厂家属院几栋居民楼里居住的毛美静、赵星等37户居民,在2002年时购买并入住了现在所住的房屋,该家属院几栋楼均为老楼,砖混结构,共六层,购买后,这些居民在此居住生活了十几年。2012年9月17日,溪水洋房公司经批准,在此该家属楼的南边开发“南阳溪水洋房海岸楼盘”,建了6栋30--33层高层商品楼并交付使用。原来没有建高楼时,居民们住房采光相安无事,自这几栋几十层高层住宅建造后,居民的住宅内原来正常的通风采光受到了影响,原来住宅内光照明亮,现在变为昏暗无光,一年四季进屋都要开灯,浪费了电费,居民们对此很憋气,怨言很大。为此,业主们几年来找楼盘开发商反映,并到政府有关部门上访,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2018年8月10日,这37户业主认为这几栋楼的建造,打破了他们原来的居住环境的平静,影响了通风采光,并且猛然住到了阴影里,少了阳光照射,又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所住房屋也贬值,相邻权受到损害,于是在律师的法律帮助下,一纸诉状将溪水洋房公司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被告溪水洋房公司辩称,我公司所建小区经规划局批准取得了《规划证》、《土地使用证》、《开工建设许可证》“三证”齐全,没有任何违规行为。采光受建筑物的位置地形及房屋走向等多方面影响,6号楼是东西走向,4号楼是西北东南走向,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光收到实质影响,采光是否受影响需要经过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测量分析,并不能仅因量房屋之间的间距即判定采光受影响,且原告所主张的1比1.2的数据并没有任何依据,无法证明其采光受影响。原告主张其房屋价值贬损及身体健康受到影响但未提供任何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身体健康受影响的证据,其主张不存在,应驳回原告的诉求。

  审理中,承办法官冒着酷暑,组织相关人士及当事人到现场勘验,按照南阳市所处经度112.21,纬度34.40,结合楼高、间距、方向等计算:该住宅夏至时可采光约3.22小时;大寒时日照小于两小时,冬至日照小于一小时,不符合国家法定标准。

  为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系相邻关系,应当在采光等相邻权方面相互尊重,相互给予方便。被告当庭提交了相关部门批准建设该项目的有关文件,对于该项目开发建设的合法性,法院不予置疑,但在建筑新房时,没有根据新建楼房的高度及长宽与原告的住宅保持足够不影响采光的距离,通过现场勘察以及数据分析计算,被告所建楼栋给原告居住房屋的日照造成了影响,侵犯了原告应当享有的采光权,应当向原告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因被告所建楼房给原告造成的多种权利损害予以赔偿的诉请,法院认为,被告所建房屋虽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且现房屋已建成,但该建筑物对原告采光确实产生较大影响,考虑到该影响将永久存在,被告应对原告进行适当赔偿。关于赔偿数额问题,考虑到原告居住房屋由于被告所建房屋被遮挡以后,其房屋在原有的价值上会出现贬损,且由于采光不足,室内照明时间及设备、冬季取暖时间及设备的使用时间都会相对延长,并对居住人的身心及精神受到压抑等会由此产生费用,综合以上因素并结合南阳市房地产的行情,法院酌定被告赔偿每位原告10000元为宜。遂判决,被告溪水洋房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37户经济损失各10000元。

  2018年10月7日,一审判决下发后,被告溪水洋房公司不服,认为自己三证齐全,没有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请求中院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承担责任。

  今日,南阳中院二审后认为,该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遂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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