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芳与优利达公司等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2019-07-27 09:47: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欧阳铭琪
  案情简介

  Unidata公司历时五年(以下简称UI公司)开发了一种大型数据库系统管理软件:Unidata。1992年,UI公司被转让给新股东,创始人岳明转而在香港成立了Pacific Unidata公司(以下简称PU公司)。美国UI公司与PU公司签订了《授权总协议》,规定PU公司拥有在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地区的一切知识产权,其他地域的知识产权归美国UI公司。PU公司后来将软件的独家代理、经营、开发、汉化和销售的权利转让给了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延公司)。

  1995年,广州雅芳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芳公司)支付1.5万美元从美国UI公司的销售代理商 Jenkin公司处购买了Unidata(版本号:3.1.5B)软件并使用。1996年6月,PU公司发现了上述情况,于是指控被告侵犯了其拥有的Unidata软件版权。1997年8月,香港太平洋优利达公司和京延公司以雅芳公司在版权拥有者PU公司未授权的情况下侵犯其计算机软件版权为由,向广东省高院起诉被告以及出售Unidata软件给被告的美国Jenkon公司,并索赔3000万美元。1997年8月27日,Jenkon公司在美国宣布注销。两原告撤消对Jenkon公司的起诉,转而要求雅芳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998年6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雅芳公司停止使用Unidata软件,向PU公司和京延公司支付赔偿金1200万美元,部分负担诉讼费75万元人民币。雅芳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0年10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裁定追加Ardent公司(本案诉争软件美国版权人UI公司的权利义务继承人)和软件销售商美国Jenkon公司为第三人。开庭后,两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决Ardent公司与雅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Ardent公司与雅芳公司作为共同侵权者共同向京延公司赔偿2600万美元;雅芳公司向PU赔偿400万美元。最终,本案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法院准许当事人撤回起诉了结。

  社会背景

  本案审理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著作纠纷比较多的时期,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审判的程序也有待提升。

  意义及影响

  这是当时全国诉讼标的额最大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以索赔和赔偿金额之高而被称为“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版权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本案充分显示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很高的启发性意义和借鉴的价值。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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