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民权:情理法并用 为民营企业“松绑”

2019-11-16 15:22:16 | 来源: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 作者:李宁 刘雪豪
 

  “太感谢杜法官啦,这下可好了,公司‘松了绑’,就可以轻装上阵了。”近日,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刘某情不自禁地这样感谢说。

  原来,2017年4月28日,刘某、郭某、王某共同协商出资1000万元成立河南省民权县某置业公司。同时,制订了公司章程。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中的100万元,占总股本的10%,由股东郭某认缴;其余900万元注册资金,分别由刘某、王某认缴;各股东均应在2017年4月29日之前一次性向公司注入其份额内认缴的注册资本。没有按时出资的股东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后经公司股东会议决议,由认缴注册资本最多、占总股本的60%的刘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民权县某置业公司成立后,郭某却迟迟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给刘某、王某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公司无奈,于2019年3月18日召开了股东会议,并根据《公司法》规定,形成了决议:“一致同意解除郭某民权县某置业公司的股东资格。”

  但让刘某、王某失望的是,郭某接到通知后既不参加股东会议,又不履行股东会议决议。为此,民权县某置业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某依法将郭某诉至民权县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维护公司权益和其他股东利益。

  该院经审理,2019年9月20日,依法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民权县某置业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形成的股东会议决议有效;二、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民权县某置业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形成的股东会议决议,并协助原告刘某办理被告郭某名下1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院判决生效后,刘某申请强制执行。

  民权县某置业公司、刘某与被执行人郭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转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杜峰及时向被执行人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各种法律文书。同时,敦促郭某尽早履行法定义务,积极主动协助公司和刘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经过几次接触,杜峰了解到郭某情绪很大,甚至说:“公司发展势头好,赚钱了,刘某、王某想合伙排挤自己。”

  为缓解矛盾,促进民营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早日案结事了,杜峰一刻也不敢耽搁,一边与刘某沟通,一边从情理法等各个方面做郭某的思想工作,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但都无功而返。

  11月12日,杜峰带领执行干警再次找到被执行人郭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做其思想工作,并明确告诉郭某,如果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一切法律后果皆由其自行承担。

  慑于法威,郭某遂在杜峰的见证下,来到民权县行政服务大厅,协助刘某办理了名下1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履行了全部法定义务,得到刘某的谅解。

  至此,一起决议效力确认、股权转让纠纷案,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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