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列开支套取村集体账户钱财  七人获刑

2019-11-26 11:18:21
 

    中国法院网讯 (廖海雲)   11月25日上午,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胡某旺、胡某辉等七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因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了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故对七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左右,兴安县某镇某村委会某村队干部人胡某旺、胡某立、胡某迪、胡某海、胡某明、胡某辉、胡某斌,在两条村道修好后核算本村账目,发现支付修路费116960元后,村集体账户还剩104000元。

  于是,七被告人商议决定,将剩余的钱均分,而后将修路支出扩大为220960元,由七被告人签字虚列开支出账,将套取出的104000元暂由胡某旺保管,并将其中的20000元私分。后七被告人将修路的明细开支撕毁。

  该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旺、胡某立、胡某迪、胡某海、胡某明、胡某辉、胡某斌,在担任兴安县某镇某村委会某自然村村民小组长等基层组织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1040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依法惩处。胡某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旺、胡某辉、胡某立、胡某迪、胡某海、胡某明、胡某斌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了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人胡某辉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胡某旺、胡某立、胡某迪、胡某海、胡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胡某斌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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