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拘禁、强迫交易
江西浮梁一涉黑案首犯获刑18年
2019-12-12 08:53: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近日,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才等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才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汪某杰等3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另外,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被告人沈某、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二个月,其中沈某被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才自2012年开始从事民间高利放贷活动,以某活动中心为聚集点,网罗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采用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手段进行放贷讨账的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间,张某才与他人合伙先后成立多家文化、娱乐公司,以KTV为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异性有偿陪侍、淫秽表演方式招揽顾客,以寻衅滋事等手段控制现场秩序,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该组织逐步发展壮大,最终形成以张某才为组织、领导者,汪某杰、叶某波等14人为积极参加者,徐某、彭某幸等23人为一般成员,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纪律严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轻伤4人、轻微伤12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以淫秽表演等涉黄“特色”服务为手段挤压竞争对手,形成对乐平市高档娱乐场所的非法控制,破坏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造成恶劣的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张某才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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