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审理
针对亟需解决的70余个疑难问题发布指引
2020-01-05 08:40: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曾洁赟 陈宽
 

  为完善全省破产审判工作机制,统一破产司法标准,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70多个前沿性司法疑难问题作出规范性指引。

  《指引》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管辖权调整三个层次建立相对集中管辖制度,明确破产案件原则上由债务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特别多的市可指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本辖区案件,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可由省高院管辖,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以及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不得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指引》突出对重整程序的完善,进一步规范了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自行管理的详细条件;规定了重整期间管理人聘任债务人有关人员继续营业的费用,可以作为破产费用处理,所负债务可以优于普通债权受偿;对重整投资人的选定和庭外重整规则予以细化,明确了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提出、表决程序、批准和强制批准的条件;同时赋予了债务人或管理人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以及管理人申请变更投资人的权利。《指引》从便捷公告、压缩期限、运用信息化手段召开债权人会议及送达、适用执行相关措施等方面就提高破产审判效率作出创新性规定。

  《指引》还明确了破产宣告条件,规定了评估、审计、拍卖等破产财产有关中介事项的机构选任、操作规则以及变价、分配方式等问题;规定了破产程序和刑事程序并行的处理原则;对债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员可适用有关强制措施等。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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