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申请人主动申请解除298万元财产保全

2020-03-13 16:56:47 | 来源:贵州高院微信公众号
 

  2019年12月9日,申请人贺某与被申请人某居委会、张某等因工程款发生纠纷,贺某随即向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98万元的财产,并提供诉讼保险单作为担保。

  经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98万元的财产。随后,汇川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贺某与被告某居委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0年2月26日,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申请人贺某却突然提出要解除保全,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该居委会银行账户被冻结后,账户内的防疫专款与社会捐赠款也无法支取。正值疫情防控时期,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申请人贺某某主动向汇川法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该居委会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社区作为疫情防控的基础环节,保障其防控工作开展十分重要,该案承办法官助理立即将情况向承办法官汇报,法官立即着手审查相关情况。经审查认为,贺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解除根据(2019)黔0303财保164号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某居民委员会银行账户的冻结。

  突如其来的疫情,牵动着每个人的心。申请人的理解,并主动解除保全,让我们感受到一股众志成城,打赢这场阻击战的力量,为确保该居委会防疫专款,及时用于开展防控工作,汇川法院在审查后第一时间作出裁定,解除了冻结措施。

  法官说法:什么是诉讼保全?诉讼保全可以“保全”什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保护,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证据保全的意义,在于保护证据的证明力,使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不因有关情形的发生而无法取得或丧失证明作用,以此来满足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有权采取各种措施收集、调取证据,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

  非常时期需要特别理解,特殊时期需要特别担当,众志成城,战“疫”必胜!

 

 

 
责任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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