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功能定位的再思考
2020-03-19 09:07: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廖永安 蒋凤鸣
 

  2018年4月,我国第一部有关人民陪审制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并实施,这对我国陪审制的运行和完善具有里程碑意义。为了进一步保障和规范陪审员的参审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陪审员的参审程序、范围及职权作了具体规定。《人民陪审员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改变了我国陪审制长期“无法可依”的局面,为我国陪审制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制因实施效果不佳而损耗了社会各界对该制度的信任。这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实践中片面强调陪审制的司法功能而忽视了其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这不仅造成了司法功能的异化,更造成了政治功能的标签化和社会功能的严重不足。在未来陪审制实施的过程中,如何重构我国陪审制的功能定位,已成为人民陪审制持续发展中绕不开的难题。

  一、人民陪审制功能的宏观解读

  自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实施以来,人民陪审制虽得以落实,但始终没有很好地实现《决定》提出的“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的目标。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对人民陪审制改革作了宏观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于2015年在全国十个省市进行试点,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参审机制、履职保障等内容进行改革。经过三年的改革试点,各地法院逐步探索出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就一些关键问题达成了共识。在此基础上,出台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功能作用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扩大司法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实现司法专业化判断与老百姓朴素认知的有机统一。

  《人民陪审员法》将人民陪审制的实施目标确定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这与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及陪审制改革试点的目标一脉相承,明确了我国陪审制发展的价值导向。尽管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一直都是法院的工作目标,但陪审制之于二者具有特殊意义,那就是将民意带入司法,一方面通过“民间智慧”修正司法僵化,另一方面通过民众参审来深化广大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识,提升司法公信。在这一宏观改革目标的指引下,《人民陪审员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微观程序设计上也作了修正。在陪审员选任方面,最大限度地保证陪审员的代表性;在陪审员职权配置方面,有针对性地采取“二元模式”;在陪审员权利保障方面,明确了陪审员的费用补助、奖励措施以及人身保护等内容。

  二、人民陪审制功能的具体落实

  《人民陪审员法》及其司法解释强调司法民主、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并行,旨在扭转之前因片面强调陪审制司法功能而导致的异化现象,这一大方向值得肯定。但介于我国公众对陪审制认知不足的现状和之前片面强调司法功能带来的“后遗症”,未来的人民陪审制改革不得不“放慢脚步”,走渐进式发展之路。与一蹴而就的实现陪审员实质性参审相比,发掘陪审制在保障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方面的价值才是人民陪审制改革的首要工作。

  (一)政治功能:从形式民主到实质民主

  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敏锐指出,“陪审制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其次才是一种司法制度”。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实现司法民主。一段时间,人民陪审制过于实用主义地强调人民陪审员的司法功能,忽视了人民陪审员的政治功能,由此导致陪审制所要保障的司法民主多具有象征意义,缺乏实质内容。法院从自身需求出发主导陪审制的适用与改革,只注重陪审制在保证审判效率、凑数合议庭方面的现实作用,忽略了陪审制背后的民主价值。于是随机抽取机制被搁置,陪审专业户和驻庭陪审现象大量存在,严重折损了陪审制的民主价值。在未来的陪审制改革中,应将陪审制中“民主的成分”与具体的程序设计相连,实现形式民主向实质民主的转变。

  《人民陪审员法》及其司法解释出台后,各法院都建立了极具民主色彩的陪审员信息库,奠定了民主参审的基础。但实践中,陪审员信息缺失、滞后等情况依然存在,在人口流动较大的农村地区更为明显。这种陪审员信息更新不畅的问题严重制约了随机抽取机制的落实。因此,法院应与户籍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借助大数据平台对辖区内的居民信息进行动态管理,降低随机抽取机制的时间成本,提高陪审员信息库的纯度,确保公众参与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不被稀释。当然,再完善的硬件设施也只能起到前提性的保障作用,法官和陪审员的认知水平才是决定陪审员信息库能否物尽其用的关键。当前,很多法官仍然认为随机抽取机制会影响审判效率。然而人民陪审制除具有助力法院审判的显性功能之外,还具有民主的内涵,陪审制的民主价值并非只是一种形式,应渗透于陪审制的具体运行之中。除此之外,法官也要有意识地培养陪审员的“主人翁”意识。因为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人民陪审制的“群众基础”并不充分,广大社会公众缺乏对人民陪审制的认知,并不热衷于在合议庭中表达民意。因此,应将对陪审员的“自我认知”教育贯穿于整个培训和实践中,使陪审员转变思想认识,敢于在合议庭中发声,实现形式民主到实质民主的转变。

  (二)司法功能:用“民间智慧”助力司法审判

  人民陪审制的司法功能是最为立法和实践看重的。从《人民陪审员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无论是对人民陪审制改革的宏观定位亦或是微观程序设计,都旨在提升陪审员的参审能力,希望人民陪审制能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实质作用。尽管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是陪审制的终极目标,但却不应成为评价陪审制的唯一指标,因为影响陪审制功能发挥的作用是多重的,对于法院而言,应对陪审制持一种宽容态度,从“激发”人民陪审员的“民间智慧”做起,使人民陪审员逐步参与到案件审判中去。

  1.发挥陪审员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法》及其司法解释在陪审员职权配置上采“二元”模式的直接动因在于解决陪审员的实质性参审问题。但实践中,基于大多数陪审员在庭审中仍存在“听不懂”和“不敢问”的现象,法官应着重引导陪审员发挥出以下三点作用。第一,在法官的指导下形成独立见解。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法官对陪审员负有指引、提示的义务。与英美法系中的法官指示相比,我国“法官指示”的范围更大,既包括法律问题又包括事实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要形成独立见解,不仅需要法官把握好指示的度,也需要陪审员在庭审中多发问、多了解案情,敢于发表与法官不同的观点。而要求陪审员形成独立见解并非意味着陪审员一定要与法官形成不同意见,因为多数情况下,“一个正常的理性人”对很多问题的见地都是相同的,只是这种“相同的见地”应源于陪审员的独立思考,而非法官的干预。第二,以普通社会公众的视角评判案件。陪审制的价值在于将民意带入司法,也让司法更符合民意,一项行之有效的陪审制甚至可以起到立法试错的功能,因为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过程本身就是“社会正义”对“立法正义”的检验与修正。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尚不成熟,陪审员对自身的认知也不够深入,暂时难以实现民意与司法的有效互动,但将陪审制作为民意与司法的交流平台,引导陪审员回归“老百姓”的身份,以朴素的正义观对案件进行评判,还是可行的。第三,起到补充法官知识空白的作用。在随机抽取的人民陪审员中,有些陪审员具有专门知识,甚至有的法院专门针对这些陪审员建立了“专家陪审库”,这些具有专门知识的陪审员在某些特殊案件中能够有效弥补法官的知识空白。因此,可以利用大数据平台对陪审员的专业知识进行标注和分类,使具有专业知识的陪审员能够在审判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2.发挥陪审员的调解作用

  当前立法赋予陪审员参与调解的权利。与专业的审判工作相比,调解更“接地气”,更契合陪审员的自身优势,而且在当前陪审员参审效果不佳的情况下,让陪审员参与调解是一种很好的过渡途径,能激发陪审员的参审意识、提升参审能力。

  陪审员是来自社会各阶层的普通民众,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与知识结构相对封闭的法律专业人士相比,在调解方面具有天然优势。特别是那些具有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德高望重的陪审员,更容易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促成案结事了。因此,可以将调解前置的案件和适宜调解的案件交由陪审员调解,一来能够发挥陪审员优势,节约审判资源,二来能更好地促进诉调对接,防止以判压调。

  (三)社会功能:激发“公民意识”,提升司法公信

  陪审制直接关系到司法公信的提升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是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动力和源泉。人民陪审制的改革不同于一般的司法改革,它不仅需要法院内部机制的完善,更需要广大社会公众的参与。公众参与和陪审制的社会功能之间本就是一种良性循环,因为广大公众的积极参与,陪审制才能在提升司法公信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司法公信的提升也会强化公民参与司法的热情和能力。

  尽管国家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已推行三十余年,然而时至今日,我国广大社会公众的“公民意识”尚未觉醒,广大社会公众对司法、对陪审制的认知依然较为模糊。在这种前提下,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者,甚至广大社会公众本身,都应对陪审制和陪审员持一种宽容的态度,不能因陪审员未发挥出显性的审判功能就质疑陪审制的价值,更不能企图“揠苗助长”将人民陪审员培养成“编外法官”。就我国的陪审制而言,当前最紧迫的任务在于挖掘陪审制在增强司法公信方面的价值,发挥陪审制沟通司法和民意的桥梁作用、对广大社会公众进行普法教育的作用,使广大公民通过陪审制了解司法、信任司法并积极参与司法。

  从陪审制的运行现状来看,陪审制在提升司法公信方面的作用是“渐进式”的。或许陪审制一时难以实现司法与民意的对话,但却可以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和司法透明,使广大社会公众在见证司法的过程中逐步树立对司法的信任。而一旦公民对司法有了更多的了解和信任,其便会更乐于也更敢于表达自己的见解。同时,法院在对陪审员进行引导和培训的过程中,也应逐步实现从微观“法律技术”教育到宏观“法律意识”培养的转变,因为人民陪审制的普法教育功能并不在于将每位陪审员都培养成知法懂法的法律人,而在于激发陪审员的“公民意识”“责任意识”“主人翁意识”,通过司法过程的耳濡目染、自我教育,潜移默化地提升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在最终意义上,陪审制是“社会能够用以教育人民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作者系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沙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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