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建议工作 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2020-03-20 08:55: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骆锦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越来越需要人民法院不断激发内生动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建议工作,更加重视以非强制形式回应社会现实问题,为促进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持续稳定提供更加有力有效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司法建议制度是人民法院以有效预防矛盾纠纷和违法犯罪发生为目的,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制度机制、治理监督和具体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科学决策、完善管理、消除隐患、改进工作、规范行为等建设性意见建议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历来十分重视司法建议工作,曾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等,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就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积极提出司法建议,以最大限度实现司法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越来越需要人民法院不断激发内生动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建议工作,更加重视以非强制形式回应社会现实问题,为促进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持续稳定提供更加有力有效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加强和改进司法建议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司法建议,既是审判职能的有效延伸和提升,也是实现审判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事实证明,司法建议作为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司法建议制度在适用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短板:一是对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依然不足,主要表现为对司法建议的建设性价值功能、适用意义的认识还不够精准到位,没有真正将之当成一项重要审判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特别是在是否提出建议的问题上随意性比较大;二是实践中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把司法建议工作当成无关轻重的“额外”任务对待,或者为了应付考核而提出建议,调查研究不深入,分析问题不透彻,格式程序不规范,建议缺乏针对性、可行性和严肃性,甚至缺乏建设性、权威性和实效性;三是后期跟踪落实不够有力,有相当一部分司法建议只是一发了之,对被建议单位和个人跟踪督促回访不够到位,司法建议落实情况反馈率不高,实际落实效果不佳;四是考核评价机制缺乏科学性,没有把司法建议纳入到案件质效评估和法官履职绩效考核体系中,监管机制不够完善,成果转化评价机制缺乏等等。这些问题,极大地掣肘了司法建议制度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予以解决。

  加强和改进司法建议工作,必须做到担当有为、履职尽责。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牢牢把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着眼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问题的发生,提出了许多重要创新社会治理的新理念新思想,使一系列社会治理难题得到有效破解,平安中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重要部署,同时强调要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对人民法院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更完善的审判制度体系、更高超的审判能力、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保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法治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司法建议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加强和改进司法建议工作是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履行好担当好的一项职责义务,体现人民法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与担当。因此,必须切实履行法治保障职责,把认真落实司法建议制度作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在推进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中既努力确保每一起司法案件都得到公正裁判、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思想自觉主动延伸司法审判的服务功能,善于运用司法建议等非强制法治手段来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助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加强和改进司法建议工作,必须秉持“民有所呼、我必有应”价值旨归。从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和案件类型分布来看,要求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提出一定数量的司法建议书其实并不难,难的是如何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成效,能否聚焦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这就要求,在评价司法建议工作时,不仅要讲形式和数量,更要重内容和质量,司法建议不是简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揭短”“找茬”,而是为社会现实问题“把脉”“开方”,目的在于督促相关社会治理主体改进工作和相关个人规范行为,以有效减少和消除社会矛盾纠纷与风险隐患,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国家社会和谐稳定。比如,法治既是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应聚焦“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善于运用司法建议来督促相关地方和部门切实解决清理并减少各类检查和罚款,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禁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设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等问题,让营商环境更有序,企业经营更有公平感。又比如,针对审判中发现生产安全、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等领域存在的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问题,要及时建议相关地方和部门重视加强社会治理领域的立法,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社会风险防控能力。再比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要注重发挥好司法的社会功能,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对案件背景、成因、特点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深入剖析,认真查找发现基层组织建设、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弱项短板和行业监管中出现的管理漏洞,运用司法建议等推动相关单位和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努力让人民群众带着满满的安全感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加强和改进司法建议工作,必须在注重实效上下功夫。“禁微则易,救末者难。”尽管司法建议不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但司法建议在社会治理中能起到修复性的效果不言而喻。因此,加强和改进司法建议工作,必须坚持必要性、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原则,既着力解决司法建议针对性问题,确保建议的质量,又切实解决司法建议反馈问题,增强建议的效果。一要加强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司法建议的制作、发送、跟踪机制,切实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案件审判质效管理考核体系,确保司法建议把握问题准确、分析问题透彻、建议客观合理、方案切实可行,坚决杜绝司法建议“带病出院”现象;二要建立和完善司法建议办理反馈制度,认真听取被建议对象反馈意见,及时分析研判司法建议工作情况及督促落实情况,有效提高司法建议资源利用率;三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将司法建议的落实反馈情况列入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作为对相关单位和干部履职评价考核的内容,作为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标准,切实解决司法建议办理落实不力的问题;四要加大司法建议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赢得社会对司法建议工作的理解、尊重和支持,为加强和改进司法建议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