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一团伙非法采砂牟利 7人被判刑受罚

2020-06-16 08:58:12
 

  中国法院网讯(罗凤灵 赖永驰)近年来,河砂价格上涨,采挖河砂带来的暴利让不少人趋之若鹜。33岁的海南省乐东县男子张某为了实现“发财梦”,组织6名男子非法采砂,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还造成巨大的资源损失。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等7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十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8.4705万元。

  张某为非法牟利,准备在乐东县某村河段盗采河砂。2018年10月,符某武积极劝说符某光为张某盗采河砂提供保护,并为盗采河砂扩大规模,租场地堆放、销售河砂。在利益的诱惑下,符某光明知张某盗采河砂,仍为其提供保护,并约定每月收取5000元的保护费。符某光安排其弟弟符某明出面为张某看砂场并提供保护,防止村民干扰。

  刘某良明知张某没有采矿许可证,仍积极组织车辆和人员为张某运输河砂。林某云、周某松二人明知张某盗采河砂,仍然接受张某委托,在砂场共同负责管理河砂的装运、记账等工作,林某云还为砂场工作人员的饮食提供服务。

  张某的砂场在2018年11月19日、11月23日,分别销售河砂311立方米(鉴定价格为4.665万元)、253.5立方米(鉴定价格为3.8025万元),被扣押没有销售出去的河砂为694.7立方米。经鉴定,非法采砂造成的损失为18.888万元。案发后,张某等7人均被抓获归案。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符某光、刘某良、符某明、林某云、周某松、符某武,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开采河砂,开采矿产品价值为18.88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6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刘某良、符某武有前科,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鉴于张某等7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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